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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城市網 政策法規】廣州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于2024年11月29日通過的《廣州市低空經濟發展條例》,業經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于2025年1月12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25年2月28日起施行。
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1月21日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廣州市低空經濟發展條例》的決定
(2025年1月12日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審查了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請批準的《廣州市低空經濟發展條例》,該條例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規不抵觸,決定予以批準,由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廣州市低空經濟發展條例
(2024年11月29日廣州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2025年1月12日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基礎設施
第三章 飛行服務
第四章 產業發展
第五章 應用推廣
第六章 安全保障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促進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基礎設施建設、飛行服務、產業發展、應用推廣等活動,加快培育新質生產力,促進低空經濟高質量發展,強化安全保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低空經濟發展應當遵循政府引導、市場推動、創新驅動、應用牽引、協調推進、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低空經濟發展納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本市低空經濟發展統籌協調機制。
市人民政府應當及時解決職權范圍內的低空經濟發展問題,依托省人民政府、空中交通管理機構和民用航空管理部門建立的三方協同管理機制,推動解決低空經濟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市低空經濟發展工作部署,組織實施產業支持政策,建立促進低空經濟創新發展的工作機制,有序推動低空經濟基礎設施建設、產業發展、應用推廣等活動。
第四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統籌和指導低空經濟發展工作,編制本市低空經濟發展規劃,協調推進和落實低空經濟發展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本條例。
廣州空港經濟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廣州空港委)負責統籌建設市級低空飛行綜合管理服務平臺和地面配套基礎設施,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協調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民用航空管理部門推進低空空域分類劃設和管理工作。
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制定低空制造產業發展的政策措施,推進與無人駕駛航空器研發、生產等相關的低空經濟產業發展。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統籌開展低空飛行應用場景培育,推動低空出行和物流行業發展,做好地面交通、水上交通和空中交通的銜接。
公安機關負責對違反飛行管理規定、擾亂公共秩序或者危及公共安全的無人駕駛航空器依法采取處置措施。
氣象部門負責組織低空飛行氣象保障服務工作,會同民用航空氣象部門將低空飛行氣象服務納入全市氣象監測預報預警服務體系,開展起降點和航線氣象預報預警工作,組織低空飛行氣象監測預報預警技術研發,制定氣象監測規劃和低空安全飛行的氣象標準。
教育、科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商務、文化廣電旅游、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政務和數據、體育、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郵政管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低空經濟發展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在發展低空經濟方面走在前列,爭取國家、省有關單位在本市開展低空經濟試點示范,推動在低空空域改革、飛行服務保障、產業融合發展、運營市場推廣等方面先行先試。
第二章 基礎設施
第六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廣州空港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市交通運輸、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市氣象等部門以及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本市低空飛行綜合管理服務平臺、低空智聯網基礎設施和地面配套基礎設施等低空飛行基礎設施建設規劃。
本市低空飛行基礎設施建設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協同有關單位制定。
第七條 廣州空港委應當會同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區人民政府,按照統一建設、分級管理的原則組織建設市級低空飛行綜合管理服務平臺,與省級低空飛行綜合管理服務平臺互聯互通。
市級低空飛行綜合管理服務平臺履行下列職責:
(一)收集、分析低空飛行活動信息,掌握低空全域飛行動態;
(二)公布低空飛行基礎設施運行情況等信息;
(三)提供低空飛行申報、飛行情報、氣象信息、飛行告警等相關服務;
(四)協助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民用航空管理部門等開展低空飛行秩序和飛行安全管理相關工作;
(五)參與開展低空飛行應急救援報告處置等工作;
(六)制定各類低空飛行運營平臺的接入標準;
(七)承擔低空飛行服務的其他工作。
機關、企業、行業組織等建設運行的低空飛行運營平臺應當符合標準要求并接入市級低空飛行綜合管理服務平臺,確保接入平臺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和及時性。
第八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應當會同廣州空港委等有關部門,組織有關單位推進低空飛行通信、導航、監視等設施建設。
市氣象部門應當組織建設小型氣象觀測站,為低空安全飛行提供氣象服務。氣象觀測站應當配置基本氣象觀測設備和移動式綜合氣象觀測設備,保障探測風向風速、能見度、雷電、降雨、氣壓、氣溫、濕度等氣象要素需要。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應當會同市政務和數據、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統籌建設低空飛行監視數字化底座。
低空飛行通信、導航、監視、氣象監測等設施的實時數據應當接入市級低空飛行綜合管理服務平臺。
第九條 廣州空港委應當會同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應用場景需求,統籌推進低空飛行起降、貨物裝卸、乘客候乘、航空器存放、能源補充、維修保養等地面配套基礎設施建設。
交通運輸、港務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推動有條件的交通站場、碼頭、公交站場、高速公路服務區、公園、體育場館、商業中心等建設地面配套基礎設施。
市場主體可以依法參與地面配套基礎設施建設與運營,在符合經濟、技術、環境可行性論證的城市核心商務區、交通樞紐站點、醫院、公園、學校、體育場館、旅游景區、島嶼等,按照規劃布設地面配套基礎設施。
第十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低空飛行基礎設施的建設和使用信息及時報送廣州空港委以及市級低空飛行綜合管理服務平臺。
需要撤除或者變更低空飛行基礎設施的,低空飛行基礎設施運營單位應當事先征得廣州空港委的同意,并在撤除或者變更前十日將相關信息報送市級低空飛行綜合管理服務平臺。
低空飛行基礎設施運營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技術規范和標準開展維護工作,保障設施安全、穩定、高效運行。
第三章 飛行服務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積極爭取省人民政府支持,推動空中交通管理機構在本市分類劃設無人駕駛航空器的適飛空域和管制空域。適飛空域和管制空域的具體范圍,由市人民政府通過市級低空飛行綜合管理服務平臺向社會公布。
市人民政府應當爭取國家支持探索建立低空空域分類管理和動態調整機制,保障空域用戶的差異化需求,實現低空空域資源有效管理和充分利用。
第十二條 符合國家有關低空飛行申請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通過市級低空飛行綜合管理服務平臺提出飛行活動申請,市級低空飛行綜合管理服務平臺應當及時反饋空中交通管理機構的審批結果。
使用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從事低空飛行活動的安全指南,由廣州空港委負責編制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 在適飛空域開展低空飛行活動依法無需提出飛行活動申請的,應當在市級低空飛行綜合管理服務平臺報備實名登記信息,確保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全過程實時向市級低空飛行綜合管理服務平臺報送飛行活動信息和動態數據。
第十四條 氣象條件不符合低空安全飛行氣象標準的,市級低空飛行綜合管理服務平臺應當立即通知開展低空飛行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暫停低空飛行活動,單位和個人應當執行。
低空飛行發生異常情況時,開展低空飛行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立即處置并報告市級低空飛行綜合管理服務平臺,服從空中交通管理機構的指令。發生低空飛行安全事故的,市級低空飛行綜合管理服務平臺應當立即報告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民用航空管理部門、消防救援機構和公安機關,并協助消防救援機構等有關部門開展救援。
第四章 產業發展
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和相關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政策措施推動低空經濟特色產業園區建設,圍繞整機制造、原材料、關鍵零部件、系統軟件、檢驗檢測等產業開展精準招商,引進、培育、壯大產業鏈上下游企業,對符合條件的產業園區按照規定給予用地、資金、人才等政策支持。
市人民政府和相關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政策措施培育低空經濟領域龍頭企業和產業鏈供應鏈關鍵核心企業,支持航空器整機研發、制造、運營、檢驗檢測與人工智能、
大數據、
云計算、網絡通信等產業融合發展。
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以市場為主導、產學研用深度融合的關鍵核心技術攻關機制,推動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重點突破航空動力、復合材料、飛行控制、通信導航監視、智能避障、降噪減排、低空反制、抗風擾控制、測試系統等關鍵核心技術。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科技等部門應當支持建設低空經濟領域重點實驗室、產業創新中心、技術創新中心、制造業創新中心等創新載體,引導企業組建創新聯合體,開展共性技術研發。
科技、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發揮科技資金的引導作用,通過投貸聯動、風險補償、科技保險等方式推動低空經濟領域科技成果轉化,支持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設立專業性技術轉移機構。
第十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資金支持低空經濟產業創新活動,引導政府投資基金、國有資本、社會資本等參與低空經濟產業投資。
地方金融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完善投融資服務體系,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地方金融組織優化金融產品和服務,加大對低空經濟領域企業和產業項目的支持力度。
第十八條 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科技、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推動高等學校、職業學校、科研機構等加強低空經濟相關專業建設,與低空經濟領域企業合作開展航空器制造、維修、飛行操控等技能培訓。
第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動駐穗適航審定機構建設,按照規定給予用地、人才以及科研設施設備支持,制定政策措施推動低空經濟領域企業申請適航審定。
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培育發展適航審定的專業服務機構。專業服務機構可以提供培訓、咨詢、適航驗證和試驗試飛技術支持等服務,協助適航審定機構開展適航審定標準制定、適航驗證研究、關鍵審定技術攻關等工作。
第二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低空經濟領域知識產權保護,建立健全企業海外知識產權糾紛應對機制。
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措施支持企業在低空經濟領域強化知識產權高質量創造,支持行業組織、企業組建知識產權創新聯合體、構建行業專利池,推動低空經濟領域知識產權交易、許可、投融資。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動建設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試飛基地。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試飛基地負責提供內場性能測試、外場飛行測試、航空器運行風險評估、試飛試驗等綜合性服務。
第二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區域協調、定期會商和信息共享機制,在產業合作、場景開放、城際出行、飛行保障等領域加強與粵港澳大灣區其他城市的溝通協作,在本市舉辦低空經濟產業相關論壇、賽事、會展及其他交流活動。
第五章 應用推廣
第二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措施培育市場需求,圍繞物流配送、載人運輸、旅游消費、應急救援、城市管理等領域打造示范應用場景。
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編制并發布低空經濟應用場景清單,加大應用場景推廣。
第二十四條 交通運輸、郵政管理、商務部門應當結合物流園區、快遞分撥中心、重要商務區等布局,推進無人駕駛航空器在城市、農村、山區、海島等開展貨物運輸、末端配送、應急遞送等物流場景的應用。
交通運輸、商務、市場監督管理、郵政管理部門應當支持物流快遞企業開展即時配送、商務閃送、快件轉運等低空物流業務。
第二十五條 交通運輸部門應當統籌推進市內、城際、跨境等載人運輸航線的運營,推動發展交通聯程接駁、空中通勤、商務出行、粵港澳大灣區跨境飛行等低空出行新業態。
第二十六條 文化廣電旅游、體育、交通運輸、廣州空港委等部門應當推動低空文化園區、飛行營地等建設,支持企業開展低空觀光旅游、低空飛行表演與培訓、低空賽事、低空運動等活動,打造低空旅游網。
第二十七條 應急管理、衛生健康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探索建立政府部門、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民用航空管理部門、醫療衛生機構、低空飛行企業之間的信息共享與聯動救援機制,推動無人駕駛航空器在應急救援、醫療救護、消防救援等場景的應用。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支持具備條件的重點醫院、血站、醫療檢驗中心等,運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對血液制品、檢測樣本、供體器官等進行快速轉運。
應急管理部門、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推廣無人駕駛航空器應急救援裝備在高層建筑消防、森林防火、災害救援等場景開展示范應用。
第二十八條 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推動無人駕駛航空器在農業監測、生產管理、病蟲害防治等場景的應用。
第二十九條 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公安、交通運輸、氣象、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水務、林業園林等部門應當推動無人駕駛航空器在自然資源調查和測繪、環境監測、警務活動、交通疏導、氣象監測、城市管理、河流巡查和防洪、森林巡查等場景的應用。
第三十條 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南沙建設海陸空全空間無人體系試點,推動低空經濟新場景、新模式、新業態在南沙開展示范應用,走在全市前列。
南沙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實施海陸空全空間無人體系建設方案,加快場景開放,推動無人駕駛航空器等無人設備在物流配送、低空交通、海洋監測、防災減災、應急救援、消防救援、城市管理以及海上搜救等場景的應用。
第六章 安全保障
第三十一條 各類低空飛行基礎設施的建設、運營主體應當依法承擔低空飛行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活動的安全主體責任。
開展低空飛行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飛行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主動采取事故預防措施,對飛行安全承擔主體責任。
第三十二條 保險機構可以依法開發與低空經濟產業發展相適應的保險產品,推廣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第三者責任保險示范產品,與整機制造企業、運營企業合作開發適應低空飛行特點的商業保險產品。
低空經濟相關企業、社會組織等可以聯合設立低空安全保障基金。因低空飛行遭受人身、財產損失不能得到及時賠付的,可以由低空安全保障基金先予支付。
第三十三條 使用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航空器及操作設備進行定期維護和出行前檢查,采取技術措施保障控制系統安全,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對其生產、銷售的航空器產品質量負責,建立健全質量追溯、召回和售后服務機制。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生產、銷售環節的微型、輕型、小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產品質量進行監督管理,依據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召回管理工作。中型、大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依法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門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從事低空飛行以及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采集和處理數據。
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國家安全數據以及個人隱私數據泄露、篡改、丟失和損毀的情況時,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履行告知義務并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五條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無人駕駛航空器偵測、反制等人員和裝備設施的配備,充分利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安全防范技術,推進全市重點區域反制網絡體系建設。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非法擁有、使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反制設備,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干擾、破壞無人駕駛航空器的正常飛行狀態。
第三十六條 發生低空飛行安全事故的,公安機關負責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市人民政府或者事故發生地區人民政府應當指定牽頭部門,組織成立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事故調查組根據需要可以協調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民用航空管理部門參與調查,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技術鑒定,依法依規認定事故責任,依職權按程序作出處理。
低空飛行安全事故調查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未按照飛行管理有關規定開展低空飛行活動的,由有權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等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非法擁有、使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反制設備的,由無線電管理機構、公安機關依照《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處理。以非法手段干擾、破壞無人駕駛航空器正常飛行,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未依法履行職責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使用直升機、通用飛機、滑翔機、熱氣球、飛艇等從事通用航空及相關活動的,參照適用本條例,必要時市人民政府可以另行制定規章;國家、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5年2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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