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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城市網 政策法規】2024年11月22日,《安陽市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發布,文件將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全文如下:
安陽市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
(2024年11月22日安陽市人民政府令第7號公布 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污染源自動
監控系統的監督管理,保障自動監控數據的真實、準確、完整、有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的建設安裝、運行維護和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未作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指由自動監測設備和在線監控平臺組成,用于監控監測污染物排放狀況的信息系統。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自動監測數據,是指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產生、采集、傳輸的實時數據、累計數據和統計數據,以及自動監測設備數據標記內容。
第五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污染源自動監控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污染源自動監控有關工作。
第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涉及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有關違法行為的,有權通過政務服務熱線等合法途徑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舉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
舉報內容經查證屬實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舉報人適當獎勵。
第七條 在線監控平臺的建設、運行、維護、執法監管經費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編報預算申請經費。
自動監測設備的建設、安裝、聯網、運行維護等經費由排污單位自籌。
第八條 排污單位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建設安裝自動監測設備:
(一)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
(二)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
(三)其他有法律、法規要求建設安裝的。
鼓勵不屬于上述情形的其他排污單位安裝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開展污染物排放的自行監測,并接入在線監控平臺。
第九條 排污單位安裝使用的自動監測設備應當符合國家、省
環境監測和產品質量等有關規定。
自動監測設備屬于強制檢定范圍的,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進行計量檢定;不屬于強制檢定范圍的,排污單位應當定期進行檢定、校準,確保其正常運行。
第十條 自動監測設備的建設、安裝、調試運行、驗收、聯網、
數據采集傳輸和季度有效傳輸率應當符合國家、省有關規定。
排污許可重點管理單位應當在取得排污許可證之日起3個月內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完成自動監測設備驗收、聯網。
新列入當年環境監管重點單位名錄的排污單位,應當在名錄發布之日起6個月內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完成自動監測設備驗收、聯網。
第十一條 排污單位應當在自動監測設備驗收合格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縣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申請聯網。
自動監測設備的主要設備或者核心部件更換、采樣位置或者主要設備安裝位置等發生重大變化的,排污單位應當在發生變化之日起3個月內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完成自動監測設備的重新驗收、備案和聯網。
第十二條 排污單位應當自行或者委托運行維護單位運行維護自動監測設備。
排污單位及其委托的運行維護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配備人員以及備品備件、備用儀器等設備。
委托運行維護自動監測設備的,排污單位應當與具有法人資格的運行維護單位簽訂委托合同,明確委托事項、運行維護要求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內容。委托合同簽訂后或者發生變更、解除、終止情形時,排污單位應當將合同文本及變化情況于5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縣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排污單位、運行維護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運行維護自動監測設備,設置、調整自動監測設備的量程,定期運行維護,如實記錄、保存自動監測設備的標記、校準、維護、校驗、故障維修等運行維護信息。
排污單位、運行維護單位應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和運行維護檔案。原始監測記錄和運行維護檔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第十四條 排污單位及其委托的運行維護單位應當對自動監測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有效性、可追溯性負責,不得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
第十五條 自動監測設備發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排污單位或者運維單位應當立即向所在地縣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并及時檢修,保證在兩個工作日內恢復正常運行,最長不得超過五個工作日。
故障期間,排污單位應當使用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備用儀器或者委托有資質的環境監測機構采用手工監測方式對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測,并向在線監控平臺或者所在地縣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送監測數據。
環境監測機構應當按照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技術規范進行監測。
第十六條 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產生的自動監測數據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核實后可以作為監管執法的證據。
自動監測數據用于判定污染物排放濃度是否超標時,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以及污染物排放標準和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等標準中的合規判定條款確認。
同一時段的自動監測數據與現場監測數據不一致,現場監測符合法定的監測標準和監測方法的,以該現場監測數據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
排污單位如實標記的異常數據,在標記的時間段內生產設施、污染防治設施運行達到環境管理要求的,不作為判定超標的證據。
第十七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有權對排污單位、運行維護單位、環境監測機構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單位應當配合,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相關資料。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通過遠程質控系統、在線監控平臺等技術手段對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的運行維護和使用進行非現場監管。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于監督管理活動中獲悉的被檢查單位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應當予以保密。
第十八條 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一)自動監測設備的季度有效傳輸率不符合國家、省有關規定的;
(二)自動監測設備未按規定期限驗收、備案或者重新驗收、重新備案的;
(三)未如實記錄自動監測設備標記信息的;
(四)自動監測設備發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未按規定使用備用儀器或者采用手工監測方式對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測,并報送監測數據的。
第十九條 運行維護單位未按照國家、省和本辦法有關規定設置、調整自動監測設備的量程,定期運行維護,如實記錄、保存自動監測設備的校準、維護、校驗、故障維修等運行維護信息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環境監測機構未按照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技術規范進行監測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排污單位、運行維護單位、環境監測機構拒不配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違法行為的舉報投訴后不依法查處的;
(二)指使、參與、包庇、縱容排污單位、運行維護單位、環境監測機構弄虛作假逃避監管的;
(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二十二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將排污單位、運行維護單位、環境監測機構的行政處罰決定信息記入相關信用信息系統,向社會進行公開。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及規章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用語含義:
本辦法所稱的自動監測設備是指在污染源現場安裝的用于直接或者間接監控監測污染物排放狀況的儀器設備,包括用于連續監控監測污染物排放的儀器、流量(速)計、采樣裝置、數據采集傳輸儀、水質參數、煙氣參數的監測設備,以及在主要生產工序、治理工藝或者排放口等關鍵位置安裝的工況參數、用水用電用能、視頻探頭監控等間接反映水或者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的儀表和
傳感器設備。
在線監控平臺是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通過通信傳輸網絡獲取排污單位現場端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數據,對排污單位實施自動監控的信息管理平臺,包括供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使用的“自動監控系統管理端”和供排污單位使用的“自動監控系統企業服務端”等軟件,以及支撐軟件運行的計算機硬件設備等。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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