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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廣州市綠色工廠梯度培育及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2025-01-02 18:44:21 廣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點擊量:33053
  【智慧城市網 企業關注】廣州市綠色工廠梯度培育及管理暫行辦法適用于廣州市綠色工廠梯度培育管理工作,包括綠色工廠、綠色工業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培育、創建、動態管理等。

  廣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關于印發廣州市綠色工廠梯度培育及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穗工信規字〔2024〕4號
 
  各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現將《廣州市綠色工廠梯度培育及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反映。
 
  廣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2024年12月27日
 
  廣州市綠色工廠梯度培育及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全面落實黨的二十大關于推動綠色發展新要求及國家和省開展綠色工廠梯度培育的工作部署,進一步完善廣州市綠色制造和服務體系,發揮綠色工廠在制造業綠色低碳轉型中的基礎性和導向性作用,加快形成規范化、長效化培育機制,打造綠色制造領軍力量,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綠色工廠梯度培育及管理暫行辦法》《廣東省綠色工廠梯度培育管理實施細則》及《廣州市碳達峰實施方案》有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廣州市綠色工廠梯度培育管理工作,包括綠色工廠、綠色工業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以下簡稱“市級綠色制造名單”)培育、創建、動態管理等。
 
  第三條 綠色工廠是指實現用地集約化、原料無害化、生產潔凈化、廢物資源化、能源低碳化的企業,是綠色制造核心實施單元。
 
  綠色工廠梯度培育是指從以下兩個維度建立培育機制:縱向形成市、區聯動,區級推薦,市級培育、創建的綠色工廠培育機制;橫向形成綠色工業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帶動園區內、供應鏈上下游企業創建綠色工廠的培育機制。
 
  市級綠色工廠共劃分為3個等級,從低到高依次為1星綠色工廠、2星綠色工廠、3星綠色工廠。按照《綠色工廠梯度培育及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相關標準要求進行評價,綜合評分80分(含)以上,評為1星綠色工廠;獲評省級綠色工廠的企業,自動評為2星綠色工廠;獲評國家級綠色工廠的企業,自動評為3星綠色工廠。
 
  綠色工業園區是指將綠色低碳發展理念貫穿于園區規劃、空間布局、產業鏈設計、能源利用、資源利用、基礎設施、生態環境、運行管理等過程,全方位實現綠色低碳和循環可持續發展的工業園區,是綠色工廠和綠色基礎設施集聚的平臺。
 
  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是指將綠色低碳發展理念貫穿于企業產品設計、原材料采購、生產、運輸、儲存、銷售、使用和報廢處理等全過程,實現供應鏈全鏈條綠色化水平協同提升的主導企業,是帶動供應鏈上下游工廠實施綠色制造的關鍵。
 
  第四條 綠色工廠梯度培育及管理遵循企業主體、政府引導、標準引領和全面覆蓋的原則,以綠色工廠培育為基礎,以綠色工業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培育為支撐,優化政策環境,引導第三方機構提供專業化服務,激發企業綠色制造的內生動力,發揮綠色制造標桿示范帶動作用,推動行業、區域綠色低碳轉型升級。
 
  第五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綠色工廠梯度培育工作的統籌和監督管理,組織制定評價程序要求,遴選發布市級綠色制造名單,出臺相關配套政策;向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推薦省級綠色制造名單。
 
  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綠色制造名單申報的初審和推薦,并加強日常的指導和管理,會同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共同推動企業、工業園區創建綠色制造標桿,形成聯動工作機制。
 
  第六條 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和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統一部署,工業節能與綠色發展管理平臺(https://green.miit.gov.cn/,以下簡稱“管理平臺”)作為開展綠色工廠梯度培育及管理的統一平臺。
 
  第二章 培育要求
 
  第七條 綠色制造名單培育對象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綠色工廠
 
  1.注冊地和實際生產場所在廣州市行政區域范圍內,依法設立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者視同法人的獨立核算單位,且從事實際生產的制造型企業;
 
  2.廣州市清潔生產企業(有效期內);
 
  3.符合《綠色工廠梯度培育及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相關標準要求。
 
  (二)綠色工業園區
 
  1.在廣州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具有法定邊界和范圍、具備統一管理機構的工業園區,且以產品制造和能源供給為主要功能,工業增加值占比超過50%;推薦至省級綠色工業園區的須為省級以上工業園區;
 
  2.發布園區綠色工廠培育計劃,組織園區內企業開展綠色工廠創建;
 
  3.符合《綠色工廠梯度培育及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相關標準要求。
 
  (三)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
 
  1.注冊地和實際生產(經營)場所在廣州市行政區域范圍內,依法設立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者視同法人的獨立核算單位,是行業影響力大、經營實力雄厚、產業鏈完整、綠色供應鏈管理基礎好、在產業鏈發揮主導作用的企業,積極創建綠色工廠;
 
  2.制定供應商綠色工廠培育計劃,推動供應商開展綠色工廠創建;
 
  3.符合《綠色工廠梯度培育及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第三款相關標準要求。
 
  第八條 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積極穩妥推動本地區企業、工業園區開展綠色低碳轉型升級,引導和支持相關單位對照綠色工廠、綠色工業園區和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標準,實施綠色化改造升級,持續完善綠色發展各項工作。
 
  鼓勵各區將清潔生產企業、節水型企業(園區)、水效能效“領跑者”企業、碳達峰碳中和試點企業(園區)、工業產品綠色設計示范企業、循環化改造試點園區、減污降碳突出貢獻企業、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及參與節能診斷、“四化(數字化轉型、網絡化協同、智能化改造、綠色化提升)”評估診斷和改造的企業等作為培育重點。
 
  第三章 創建程序
 
  第九條 每年1月,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組織開展綠色制造名單培育工作。
 
  申報單位向各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送梯度培育信息表,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申報情況進行初審,對符合要求的推薦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對各區推薦名單進行符合性審核,通過審核的列為市級綠色制造名單培育對象,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適時組織現場指導培育。
 
  市級綠色制造名單培育對象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內培育對象應對照相關標準持續開展綠色化改造提升。
 
  第十條 每年4月,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組織市級綠色制造名單遴選工作。列為市級綠色制造名單培育對象的單位按照相關評價標準可采取自評價或委托具備評價能力的第三方機構編寫評價報告后通過管理平臺提交。采取第三方評價方式的,第三方機構應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綠色制造第三方評價工作要求》開展工作,對所出具評價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采取自評價方式的,工作流程和報告模板可參考《綠色制造第三方評價工作要求》。
 
  每年4月30日前,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將初審后滿足標準要求的申報單位經管理平臺推薦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按照“優中選優、寧缺毋濫”的原則組織評審,經公示7日無異議后,將滿足1星要求的綠色工廠、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和綠色工業園區納入市級綠色制造名單,并予以公布。
 
  第十一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在充分征求市發改、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稅務等主管部門意見后,于每年6月30日前擇優將市級綠色制造名單推薦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獲評省級、國家級綠色工廠的企業按照最高獲評級別自動評為廣州市2星、3星綠色工廠。
 
  第十二條 近三年有下列情況的企業或工業園區(含園區內企業)不得申請、推薦和列入市級綠色制造名單:
 
  (一)未正常經營生產的(工商注銷、連續停產12個月以上、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單且未被移出等);
 
  (二)發生安全(含網絡安全、數據安全)、質量、環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稅等違法違規行為的(參照“信用中國”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三)被動態調整出綠色制造單位名單的;
 
  (四)在國務院及有關部委相關督查工作中被發現存在嚴重問題的;
 
  (五)被列入工業節能監察整改名單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六)企業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
 
  第四章 動態管理
 
  第十三條 已公布的國家、省和市級綠色制造名單單位應在每年4月1日前通過管理平臺填報年度動態管理表,上報年度綠色制造關鍵指標情況。
 
  建議企業動態管理填報實行專員負責,并參加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組織的相關培訓。
 
  第十四條 市、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綠色制造名單單位創建成效進行持續跟蹤和研究分析,不定期進行現場抽查。發現存在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和質量事故、Ⅱ級(重大)及以上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實時上報。
 
  第十五條 國家、省、市級綠色制造名單單位如發生名稱變更或因投資、并購等原因造成實際生產經營范圍、生產地址、組織邊界與列入時發生重大變更的,應在辦理完相關手續后及時報所在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并在填報動態管理表時予以說明。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及時將變更申請上報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對變更申請進行審核并提出變更意見。對涉及上一級綠色制造名單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于每年推薦名單時,統一上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第十六條 市級綠色制造名單中的企業或園區存在以下情形的,在發布年度名單時予以移出并進行公告。
 
  (一)第十二條所列情況;
 
  (二)拒不按時填報動態管理表;
 
  (三)所提交材料或數據存在造假等問題。
 
  發生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和質量事故、Ⅱ級(重大)及以上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及時從市級綠色制造名單移出并進行公告。
 
  對涉及上一級綠色制造名單的,及時上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第五章 配套機制
 
  第十七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聯合有關部門依法依規在規劃布局、技術改造、專項資金申請、政府采購、試點示范、金融服務、品牌宣傳等方面對綠色制造名單單位提供支持,引導金融資源為工業綠色發展提供精準支撐,實施綠色制造宣傳推廣行動,開展綠色制造培訓。鼓勵綠色制造名單單位申報節水型企業(園區)、水效能效“領跑者”企業、碳達峰碳中和試點企業(園區)、工業產品綠色設計示范企業、循環化改造試點園區、減污降碳突出貢獻企業、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等相關稱號。
 
  鼓勵各區制定綠色制造的扶持政策,把綠色工廠梯度培育作為推動本地區制造業高質量發展的主要抓手,聯合有關部門依法依規積極運用財政、產業、土地、規劃、金融、稅收、用能等政策,持續提升綠色制造水平。
 
  第十八條 發揮工業節能診斷服務機構、行業協會、科研機構、金融機構等在綠色制造體系建設過程中的支撐作用。鼓勵企業、工業園區與行業協會、科研機構、咨詢服務機構開展廣泛合作,推動綠色低碳技術創新,積極參與國家、行業、地方和團體綠色標準的制定,提升綠色低碳評價數據質量,開展領跑者活動,發揮綠色制造企業的示范引領作用。
 
  第十九條 參與綠色工廠梯度培育的第三方機構應加強自身能力建設和專業人員培養,主動向培育對象宣貫綠色制造相關理念和要求,推廣先進成熟經驗,深入挖掘綠色低碳發展工作亮點和潛在改進空間,提出合理化提升建議,跟蹤培育對象綠色低碳發展過程的需求,提供綠色制造系統解決方案和持續性技術服務。
 
  在評價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或故意隱瞞評價對象問題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三年內不予采信其所出具的評價結果,具體按《綠色工廠梯度培育及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 綠色工廠、綠色工業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應積極通過公開渠道展示宣傳綠色制造先進技術和典型做法,按照生態環境部門相關規定要求披露環境信息,發揮先進典型的示范引領和輻射帶動作用。鼓勵綠色工廠編制綠色低碳發展報告,積極申請“企業綠碼”,綠色工業園區制定綠色工廠支持政策,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加大對綠色工廠產品采購力度。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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