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房七氟丙烷滅火裝置已經投入使用,對于該滅火裝置操作中需要注意的問題很多人都不太清楚,為了使機房七氟丙烷滅火裝置在關鍵時刻發揮重要作用,興進消防為大家分享滅火裝置操作要點。
1、機房七氟丙烷滅火裝置啟動前,保證人員在30s內疏散完畢。
(1)防護區內的疏散通道及出口,應設應急照明與疏散指示標志。防護區內應設火災聲報警器,必要時,可增設閃光報警器。
(2)防護區的入口處應設火災聲、光報警器和滅火劑噴放指示燈,以及防護區采用的相應氣體滅火系統的性標志牌。滅火劑噴放指示燈信號,應保持到防護區通風換氣后,以手動方式解除。
(3)防護區的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并能自行關閉;用于疏散的門必須能從防護區內打開。
(4)七氟丙烷滅火后的防護區應通風換氣,地下防護區和無窗或設固定窗扇的地上防護區,應設置機械排風裝置,排風口宜設在防護區的下部并應直通室外。通信機房、電子計算機房等場所的通風換氣次數應不少于每小時5次。
2、機房七氟丙烷滅火裝置的安裝場所應符合下列要求:
(1)環境溫度為0~50℃,并保持干燥和通風良好。
(2)空氣中不應含有易爆、導電塵埃及腐蝕部件的有害物質,否則必須加以保護,系統不得受到震動和沖擊。
3、系統安裝、調試的人員,應熟悉本系統的基本結構、工作原理、性能和動作的程序,以及各閥件的基本結構和工作狀態。
4、儲氣瓶應避免接近熱源。運輸過程中,應輕裝輕卸,嚴禁碰撞、臥置或倒置。
5、更換新的安全膜片必須由相關供應,不得隨意使用未經試驗的膜片代用。
6、拆裝過程中應避免碰傷表面而影響外觀。
7、無關人員切莫亂摸亂動本系統裝置的部件,以免發生意外。
本條規定了應當報廢的5種滅火器類型。這些類型的滅火器,均系技術落后,產品過時。酸堿型滅火器、化學泡沫滅火器的滅火劑對滅火器筒體腐蝕性強,使用時要倒置,容易產生爆炸危險。氯溴甲烷滅火器、滅火器的滅火劑毒性大,已經淘汰。這些滅火器類型列入了國家頒布的淘汰目錄,產品標準也已經廢止。在滅火器月檢、半月檢、日常巡檢時,若發現這些類型的滅火器,應當予以報廢。
本條屬于強制性條文,應當嚴格執行。
5.4.2 本條規定了滅火器應當予以報廢的8種情況。存在上述8種情況之一的滅火器,使用時有可能對人員產生傷害。因此,若發現這些滅火器,應當予以報廢。
本條屬于強制性條文,應當嚴格執行。
至于在滅火器維修過程中發現的質量問題,諸如水壓試驗強度不合格、筒體和器頭的螺紋受損、滅火器筒體內部防腐層損壞等,而應當予以報廢的滅火器,則由行業標準《滅火器維修與報廢規程》GA 95-2007具體規定。
5.4.3 本條確定了滅火器的報廢期限。任何一種滅火器的使用壽命都是有限的,使用超過報廢期限的滅火器,不僅會影響滅火效果,而且有可能對使用人員造成傷害。因此,只要達到或超過報廢期限,即使滅火器未曾使用過,均應當予以報廢。本條規定與維修期限的原則相呼應,水基型滅火器的報廢期限較短,干粉、潔凈氣體滅火器的報廢期限較長,二氧化碳滅火器的報廢期限最長。
本條屬于強制性條文,應當嚴格執行。
滅火器應用廣泛,是撲救各類工業與民用建筑初起火災的常規滅火裝備。由于滅火器筒體內部充有驅動氣體,因此,使用時會有一定的危險性。堅持滅火器的定期維修和到期報廢,就是為了保障滅火器安全使用,能夠及時有效地撲滅初起火災,盡量地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
焊接結構、承受低壓的滅火器,水壓試驗的次數太多,對其結構、金相及焊縫等影響較大,因此其水壓試驗周期、維修期限宜短一些,水壓試驗次數應少一些,總次數不超過3次,其報廢期限則也應當短一些。無縫鋼管結構、承受高壓的滅火器筒體,其水壓試驗的總次數不超過4次,其報廢期限則也應當長一些。
水基型滅火器的滅火劑對滅火器筒體的腐蝕較為明顯,其水壓試驗周期、維修期限較短,出廠期滿3年應當進行維修,以后每隔1年進行一次維修,但總共不超過3次。即:3+1+1=5,5年后的下一年報廢,就確定了水基型滅火器報廢期限為6年。
干粉滅火器和潔凈氣體滅火器出廠期滿5年應當進行維修,以后每隔2年進行一次維修,但總共不超過3次。即:5+2+2=9,9年后的下一年報廢,就確定了干粉滅火器和潔凈氣體滅火器報廢期限為10年。
二氧化碳滅火器出廠期滿5年應當進行維修,以后每隔2年進行一次維修,但總共不超過4次。即:5+2+2+2=11,11年后的下一年報廢,就確定了二氧化碳滅火器報廢期限為12年。
5.4.4 為保證滅火器的報廢不影響滅火器配置場所的總體滅火能力,本條特做此規定。滅火器報廢后,應當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則進行更換。等效替代的含義主要包括:新配滅火器的滅火種類、溫度適用范圍等應與原配滅火器一致,其滅火級別和配置數量均不得低于原配滅火器。
4.1 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應以防止火災發生,減少火災危害,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為目標,通過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和的技術手段,提高預防和控制火災的能力。
4.2 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應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以下統稱“消防法律法規”),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保障消防安全。
4.3 人員密集場所應結合本場所的特點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體系和機制,自行開展或委托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定期開展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消防安全評估,并宜采用的消防技術、產品和方法,保證建筑具備消防安全條件。
4.4 人員密集場所應逐級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各級、各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相應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員。
4.5 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管理時,人員密集場所的產權方應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場所;當事人在訂立相關租賃或承包合同時,應依照有關規定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
4.6 消防車通道(市政道路除外)、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設施,應由人員密集場所產權方或者委托統一管理單位管理。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經營、管理者,應在其使用、管理范圍內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4.7 對于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產權者和使用者的人員密集場所,除依法履行自身消防管理職責外,對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設施應明確統一管理的責任者,并應符合XF/T1245的規定。
5.4.1 擬訂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4.2 組織制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并檢查督促落實。
5.4.3 擬訂消防安全工作的經費預算和組織保障方案。
5.4.4 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
5.4.5 組織實施對本場所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的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和處于正常運行狀態,確保疏散通道、走道和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5.4.6 組織管理專職消防隊或志愿消防隊(微型消防站),開展日常業務訓練,組織初起火災撲救和人員疏散。
5.4.7 組織從業人員開展崗前和日常消防知識、技能的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5.4.8 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5.4.9 管理人員密集場所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和消防技術服務機構。
5.4.10 消防安全責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