柜式七氟丙烷滅火裝置
七氟丙烷自動滅火系統是集氣體滅火、自動控制及火災探測等于一體的現代化智能型自動滅火裝置,本系統裝置設計、操作簡單、環保性好。
柜式七氟丙烷滅火裝置由柜體、滅火劑瓶組、管路、噴頭、信號反饋部件、壓力顯示部件、驅動部件等組成,與火災探測部件、火災警報器及滅火控制組成一套自動滅火系統。對于不同面積防護區,可選擇不同型號規格的滅火瓶組和柜體,減少占地面積。柜式七氟丙烷滅火裝置可移動、安裝方便和工程投資少。
使用場所:
應用于電力、水利、冶金、石油化工、電信、工礦企業、銀行、系統等各種重要場所的防護,如計算機房、通訊機房、精密儀器室、實驗室、發電機房、變電器、圖書庫、資料庫、檔案庫、金庫、采油平臺、液壓油庫等可燃易燃液體房和易產生電器火災危險的場所。
7.2.2.1 使帶有逆變輸出、輸出電壓超過36V的消防應急燈具在應急工作狀態期間斷開光源5s,再保持20s,檢查其電池供電情況。
7.2.2.2 使充電24h的燈具轉入應急狀態,檢查熒光燈光源的燈具的啟輝器啟動情況(必要時可將啟輝器短路),并記錄轉換時間,同時開始計時,直到電池達到其終止電壓,記錄應急工作時間。
7.2.2.3 在主電狀態轉入應急狀態下立即對不同的標志燈(含照明標志燈的標志部分)分別按下述步驟測量其表面亮度;放電80min后立即對不同的標志燈(含照明標志燈的標志部分)分別按下述步驟測量其表面亮度:
a)對于僅用綠色或紅色圖形、文字構成標志信息的標志燈,在其圖形、文字上均勻選取10點進行測量;
b)對于用組合顏色構成圖形、文字作為標志信息的標志燈,按附錄B的取點方式,在其圖形、文字上均勻選取10點進行測量,再在各點相鄰的另一顏色上相應選取10點進行測量;
c)對于雙面指示的標志燈,應按a)或b)分別測量兩個面的表面亮度。
7.2. 2.4 在主電狀態轉入應急狀態下立即測量照明燈(含照明標志燈的照明部分)的光通量;放電80min后立即測量照明燈(含照明標志燈的照明部分)在應急狀態時的光通量和疏散用手電筒發光的色溫。
7.2.2.5 切斷自帶電源型或子母型燈具的主電源,使其處于應急狀態,將其主電電源線分別短路、接地,檢查燈具的工作情況。
7.2.2.6 啟動燈具的模擬交流電源供電故障的試驗按鈕(開關或遙控接收發射裝置),檢查其工作狀態的轉換情況;檢查主電是否向光源和充電回路供電;檢查是否有影響應急功能的開關;在不同的距離試驗燈具的遙控功能和遙控距離。
7.2.2.7 使燈具處于主電工作狀態,檢查手動自檢功能;再使其燈具處于應急工作狀態,檢查控制關斷應急工作的功能。
7.2. 2.8 分別斷開自帶電源型和子母型燈具的電池、光源,使其處于主電狀態,檢查指示燈的指示情況。
7.2. 2.9 使集中電源型燈具分別處于主電狀態和應急狀態、檢查指示燈的指示情況。
7.2.2.10 分別斷開燈具的光源,安裝不能正常工作的光源及不同規格的光源。對該應急燈具充電24h、放電80min,期間,連續測量其內部發熱元件的表面溫度。然后重新安裝正常光源,接通主電源,檢查該燈具的工作情況。
7.2.2.11 按產品設計要求,將子母型燈具按最長布線連接,分別測量母燈具的輸出電壓和子燈具的供電電壓。
7.2.2.12 使有語音提示的燈具處于應急工作狀態,檢查其語音播放情況。
7.2.2.13 使閃亮式標志燈處于應急狀態,測量其閃亮頻率和點亮與非點亮時間比。
7.2.2.14 使順序閃亮式標志燈處于應急狀態,測量其逐次閃亮頻率,并觀察其指示方向。
7.2.2.15 使疏散用手電筒處于充電狀態,測量充電電壓。
7.2.3 應急照明集中電源的基本功能試驗步驟
7.2.3.1 將應急照明集中電源與消防應急燈具、應急照明分配電箱、等效負載等附件連接,接通電源,分別使其處于主電和應急工作狀態,檢查其主電電壓、電池電壓、輸出電壓和輸出電流的顯示情況及指示燈顏色。
7.2.3.2 分別以自動、手動方式使應急照明集中電源轉人應急工作狀態,直至放電終止,檢查主電和備電輸出情況,記錄應急工作時間。
7.2.3.3 分別使應急照明集中電源分別處于主電和應急工作狀態,將任一輸出支路短路,檢查應急照明集中電源另一支路的工作情況。
7.2.3.4 分別使應急照明集中電源處于空載、滿載10%、滿載和超載20%狀態,檢查其工作情況。
7.2.3.5 檢查電池(組)的額定電壓及分段保護情況,然后,在電池(組)充滿電的條件下分別測量每段電池(組)的電壓。
7.2.3.6 分別使應急照明集中電源的充電器與電池間連接線開路、短路,檢查其故障情況。
7.2.3.7 分別使應急照明集中電源的輸出分支線路連接線開路,檢查其故障情況。
7.2.3.8 分別使應急照明集中電源的充電器與電池之間連接線和應急輸出回路開路,檢查其故障情況。
7.2.3.9 檢查強制應急啟動按鈕的保護情況,然后啟動強制應急啟動按鈕,使應急照明集中電源轉入應急狀態,并直至放電終止,檢查過放電保護情況和電池電壓低于過放保護電壓值故障情況。
7.2.4 應急照明控制器的基本功能試驗步驟
7.2.4.1 將應急照明控制器與消防應急燈具、應急照明配電箱等附件連接,接通電源,使其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7.2.4.2 操作應急照明控制器的控制機構,分別使受其控制的燈具處于主電狀態、應急狀態、充電狀態和故障狀態,觀察應急照明控制器的顯示情況,同時檢查應急照明控制器是否有防止非專業人員操作的措施。
7.2.2.3 使應急照明控制器與任一燈具或應急照明配電箱之間的連接線開路或短路,檢查應急照明控制器的故障聲、光情況和燈具的工作狀態;手動消除故障聲信號,再使應急照明控制器與非同一線路中的另一燈具之間的連接線開路或短路,檢查應急照明控制器的故障聲、光指示情況和燈具的工作狀態。
7.2.4.4 切斷應急照明控制器的主電源,然后再接通主電源檢查應急照明控制器主、備電源的轉換和電源狀態的指示情況。再使應急照明控制器處于備電供電狀態,直至備電不足以保證應急照明控制器正常工作,記錄備電工作時間。
7.2.4.5 應急照明控制器的電源試驗,調節試驗裝置,使應急照明控制器的主電源電壓降低到其轉入備電源工作,檢查故障情況;將應急照明控制器的備用電源與其充電器之間的連接線開路、短路,檢查應急照明控制器的故障情況;將應急照明控制器與為其供電的備用電源之間的連接線開路、短路,檢查應急照明控制器的故障情況。
7.2.4.6 應急照明控制器與應急電源的連接試驗,使應急照明控制器控制的集中電源型燈具分別處于主電、充電和故障狀態,檢查應急照明控制器的顯示情況;分別使集中電源型燈具處于主電狀態和應急狀態,檢查充電電流、充電電壓、電池電壓、輸出電壓和輸出電流在應急照明控制器上的顯示情況;使應急照明控制器與應急電源間連接線分別開路、短路,檢查應急照明控制器的顯示情況。
7.2.4.7 操作應急照明控制器的自檢機構,檢查其所有指示燈、顯示器及音響器的狀態。
7.2.4.8 操作應急照明控制器分別自動和手動使其控制的燈具轉入應急狀態,檢查其所控制的燈具的工作情況和應急電源的主電、備電工作情況;啟動強制按鈕使所有受控的燈具轉入應急狀態并直至放電終止,檢查應急電源的過放電保護情況。
分別使任一支路燈具與應急照明控制器間的連接線開路、短路、接地,檢查其他燈具和應急電源的工作情況。
7.2.5 應急照明配電箱的基本功能試驗步驟
7.2.5.1 切斷雙路輸入型的應急照明配電箱正常供電電源,再恢復正常供電電源,檢查應急照明配電箱電源指示情況、自動投入到備用供電電源的工作情況和自動恢復到正常供電電源供電情況,記錄轉換時間;然后檢查其正常供電電源和備用供電電源的輸出情況;手動操作轉換裝置,檢查其手動試驗轉換功能。
7.2.5.2 給應急照明配電箱輸入應急轉換聯動控制信號,檢查其切斷供電電源、使連接的燈具轉入應急狀態情況及發出反饋信號情況。
7.2.5.3 按GB 50054的有關要求檢查應急照明配電箱每個輸出配電回路的保護電器。
7.2.6 應急照明分配電裝置的基本功能試驗步驟
7.2.6.1 將應急照明分配電裝置與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消防應急燈具及等效負載連接,接通應急照明集中電源的主電源。
7.2.6.2 分別使應急照明集中電源處于主電和應急工作狀態,檢查應急照明分配電裝置工作狀態轉換情況,在應急工作狀態期間,測量其輸出電壓及其他輸出特性。
7.2.6.3 斷開應急照明分配電裝置的所有負載,使應急照明集中電源處于應急工作狀態,測量應急照明分配電裝置的輸出電壓及其他輸出特性。
8.2.1 型式檢驗項目為第7章規定的全部試驗。檢驗樣品在出廠檢驗合格的產品中抽取。
8.2.2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a)新產品或老產品轉廠生產時的試制定型鑒定;
b)正式生產后,產品的結構、主要部件或元器件、生產工藝等有較大的改變可能影響產品性能或正式投產滿四年;
c)產品停產一年以上,恢復生產;
d)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結果差異較大;
e)發生重大質量事故。
8.2.3 檢驗結果按GB 12978規定的型式檢驗結果判定方法進行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