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應按本須知的要求做好消防,救生設備的維護養,使其處于隨時可用狀態,并定期試驗和檢查,保持完好狀態,以保證其在發生火災或救生汽船時能發揮所要求的作用。
一.探火和報警裝置
嚴格按檢修周期進行正確的試驗,以保證報警隨時處于良好的狀態。
1.手動報警裝置應每周進行測試。
2.自動探火報警裝置應每季度進行效用測試。
二.固定試氣體(CO2)滅火系統
1.每季度常規檢查,由三副負責,水手長協助.內容為站室鋼瓶通風裝置,通訊設備及報警裝置。
2.所有管路每2年用壓力為0.5Mpa的空氣作暢通試驗;每4~5年進行壓力至少為0.5Mpa的氣密試驗;瓶頭閥至分配閥箱段第8~10年進行壓力為11.8Mpa的液壓試驗.路液壓試驗后,應體流排除干凈。
3.每五年應對管系(自分配閥至噴頭段)進行壓力試驗.由三副負責,注意取得專業機構認可證明。
4.鋼瓶每8~10,進行一次內部檢查。
5.瓶頭閥應經液壓試驗,試驗壓力24.5Mpa。
三.手提式.推車式滅火器
1.保養周期:常規保養間隔為6個月.修船后,大風浪之后,以及發生火警之后均應進行一次保養。
2.保養標準
2.1數量:符合船舶消防控制圖規定的要求。
2.2存放:位置及其編號符合船舶消防控制圖,標志清晰,有固定的存放架,防止搖動,傾斜和撞擊.周圍通道暢通,以便提取使用,不應有妨礙提取之物.防止過熱或暴曬.(泡沫滅火器防曬,防凍)。
2.3清潔:無積灰及油污,外殼無銹斑,標志明顯。
2.4釋放裝置:噴嘴暢通,保險銷無銹,活絡。
2.5應建立每只滅火器的檢查卡,并按規定進行記錄。
四.消防員裝備
1.消防員裝備
1.1消防員裝備平時應放在干燥,通風處,防止霉變,生銹,每三個月進行一次檢查,確保清潔,光亮完好。
1.2安全帶,安全鉤應三個人拉力載荷檢查.如發現破損或高溫,明火,強酸,堿等腐蝕,應及時換新;若有污垢應用肥皂水擦洗,再用清水漂凈晾干,但不允許浸入沸水及暴曬火烤。
2.空氣呼吸器
2.1空氣呼吸器使用后,應及時做好清潔,消毒,氣密檢查工作。
2.2調換有充足空氣的鋼瓶。
2.3空氣呼吸器不準受壓,陽光暴曬和毒氣侵蝕。
2.4每套呼吸器應配有備用空氣瓶一只(特殊船舶按特殊規定配備)
2.5每月應變演習時應檢查一次,內容包括:
1.空氣瓶壓力應符合要求;
2.呼吸器整潔;
3.呼吸器氣密和暢通情況;
4.所有屬具完好情況;
5.備有備用空氣瓶.
3.消防員裝備的保養檢查由三副負責,并做好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