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氟己酮探火管滅火裝置(直接式)采用全氟己酮作為滅火劑,無需提供消防電源、專門的火災探測器、復雜的設備和管線,集報警和滅火于一體,是一種成本低廉、結構簡單、高度可靠的滅火裝置。
應用場所
適用于電子控制中心、計算機房、數據中心、配電房、配電柜、風電機房、儲能電站、高級精密儀器、博物館、數據處理中心、航空、艦船控制機房、新能源汽車鋰電池的防護等多種小型場合的火災防護.
4.1 充裝氣體滅火劑的場地條件、充裝設備、監測和計量儀表、安全防護器具等應符合GB 27550的規定。
4.2 氣體滅火劑充裝人員除應符合GB 27550相應要求外,還應具備以下能力:
a) 從事氣體滅火劑充裝的人員應了解所充裝氣體滅火劑的性能;
b) 從事氣體滅火劑充裝后檢驗的人員應具有所充裝氣體滅火劑質量檢驗能力;
c) 從事氣體滅火劑瓶組檢驗的人員應具有氣瓶質量檢驗的能力;并應掌握所充裝瓶組及容器閥結構、相關設計參數及工作原理。
4.3 氣體滅火劑瓶組的充裝應符合國家有關充裝許可的規定。
5.2.1 瓶組的拆卸
對于再次充裝的滅火劑瓶組,充裝前應將容器閥從氣瓶上拆下,拆卸時應采用自動拆卸設備并按閥門設定的扭力矩要求進行。
5.2.2 氣瓶檢查
充裝前應由符合4.2要求的人員對氣瓶逐只進行檢查,并符合下列要求:
a) 國產氣瓶應由具有“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的單位生產,并有監督檢驗標記;
b) 國產氣瓶應按GB 5099、GB 5100或經全國氣瓶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評審的企業標準進行生產,且應附有合格證書;
c) 進口氣瓶應獲得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批準,并經安全性能檢驗合格;
d) 氣瓶的瓶口螺紋應完整、無損壞且應符合GB 13004、GB 13075的要求;
e) 瓶體外觀應符合GB 13004或GB 13075的要求;
f) 氣瓶應在規定的檢驗期限內;
g) 氣瓶的安全附件應齊全并符合安全要求;
h) 待充裝的滅火劑應與氣瓶性標記中充裝滅火劑的名稱一致;
i) 氣瓶的公稱工作壓力應不小于充裝滅火劑的工作壓力;
j) 再次充裝的氣瓶應進行內部腐蝕檢查;
k) 氣瓶的顏色應符合相應的消防產品標準規定。
5.2.3 容器閥檢查
容器閥安裝前應進行檢查,并符合下列要求;
a) 容器閥可見部分應無裂紋、嚴重腐蝕、明顯變形及其他嚴重外部損傷等缺陷;
b) 容器閥的進出口連接螺紋應完整,不應有超過2牙的缺口,缺口長度不超過圓周的1/6,缺口深度不超過牙高的1/3;
c) 容器閥上安裝的壓力表應完好,量程、適用介質、標度盤等應符合GB 795、GB 16670、GB 25972、GA 13等相應標準的規定;
d) 容器閥的工作壓力和密封性能應滿足GB 795、GB 16669、GB 16670、GB 25972、GA 13等相應標準的要求。
5.2.4 瓶組的組裝
充裝前,容器和容器閥經檢查符合要求后,應按下列要求進行組裝:
a) 容器閥與氣瓶應采用自動裝配設備進行組裝,組裝時應按閥門設定的扭力矩要求進行安裝;
b) 容器閥與氣瓶組裝時,若采用密封膠進行密封,選用的密封膠不應影響容器閥的二次拆卸,且對螺紋不應造成傷害。
6.3.1 手輪和手柄
6.3.1.1 手輪或手柄按順時針方向旋轉為關閉,并應有開關方向的標志,手輪或手柄應有表示球體通道位置的標志。
6.3.1.2 帶手柄的消防球閥在全開位置時,手柄應與球體通道平行。
6.3.1.3 手柄或手輪應安裝牢固,便于拆卸或更換。
6.3.1.4 消防球閥應有全開和全關位置限位裝置。
6.3.2 啟閉力
按7.14規定的方法進行啟閉力試驗,在消防球閥進出口壓差為額定工作壓力的條件下,從開啟或關閉位置操作力不應超過350N。
6.3.3 強度要求
按7.8的規定進行試驗,消防球閥應能承受4倍額定工作壓力,保持5min,試驗時消防球閥應全開,試驗中消防球閥應無滲漏、變形和損壞。
6.3.4 密封性能
按7.9的規定進行試驗,消防球閥進口應能承受2倍額定工作壓力,保持5min,試驗時消防球閥應關閉,試驗中消防球閥各密封部位應無滲漏。
6.3.5 工作循環
按7.2.1的規定進行試驗,在消防球閥進出口壓差為額定工作壓力下,應開啟靈活無損壞。
6.4.1 標志
消防電磁閥除應標有9.1規定的標識內容外,還應標有工作電壓、電流、工作環境溫度。閥體上應有明顯水流方向的標志。
6.4.2 功能
按7.3的規定進行試驗,消防電磁閥動作應準確迅速。
6.4.3 可靠性
按7.4的規定進行試驗, 消防電磁閥應動作準確、靈活,不應出現任何故障或結構損壞。試驗后應符合6.4.5的規定。每一循環包括電磁閥從開啟到關閉的過程。
試驗條件與動作次數要求:
a) 20℃±5℃,工作壓力、額定工作電壓下動作20000次;
b) 在工作溫度70℃、保持1h后,在額定工作壓力、額定工作電壓×(100±15)% 各10次;
c) 在工作溫度4℃、保持1h后,在額定工作壓力、額定工作電壓×(100±15)%各10次。
6.4.4 強度要求
按7.8的規定進行試驗,消電防磁閥應能承受4倍額定工作壓力,保持5min,試驗中電磁閥應處于開啟位置,試驗中閥體應無滲漏、變形和損壞。
6.4.5 密封性能
按7.9的規定進行試驗,消防電磁閥進口應能承受2倍額定工作壓力,保持5min,試驗中消防電磁閥處于關閉位置,電磁閥出口處應無滲漏。
6.4.6 絕緣電阻
按7.19的規定進行試驗, 消防電磁閥的接線端子與外殼之間的絕緣電阻應大于2MΩ 。
6.4.7 工作電源
按7.20的規定進行試驗, 消防電磁閥應能在額定工作電壓×(100±15)% 下正常工作。
6.5.1 手輪和手柄
6.5.1.1 采用手輪或手柄操作時其與閥軸的連接應牢固可靠。
6.5.1.2 按順時針方向轉動蝶板應能達到關閉。
6.5.1.3 手輪上應有性的指示關閉方向的箭頭及“關”字,或開關方向的箭頭和“開”“關”字,或在手輪的螺母下面用標牌表示。
6.5.1.4 手柄操作的消防蝶閥蝶板全開時,手柄應與通道軸線平行,并在手柄或另外的標牌上標示“開”“關”方向。
6.5.2 蝶板開度指示要求
6.5.2.1 所有消防蝶閥均應有表示蝶板位置的指示裝置和保證蝶板在全開和全關位置的限位裝置。
6.5.2.2 手柄操作的消防蝶閥,應帶有不同開度的鎖定裝置,保證蝶板有三個以上中間位置,并能調節和鎖定。
6.5.3 機械強度
按7.12的規定進行試驗, 在消防蝶閥手輪和手柄上施加890N的力,試驗后應無損壞。
6.5.4 水力摩阻
按7.15的規定進行試驗, 消防蝶閥在通流流速4.5m/s的條件下,因水力摩阻產生的壓力損失不應超過0.02MPa。
6.5.5 工作循環
按7.2.1的規定進行試驗,在消防蝶閥進出口壓差為額定工作壓力時,經5000次正常工作循環應開啟靈活無損壞。每一次循環包括消防蝶閥從關閉到全開的過程。
6.5.6 強度要求
按7.8的規定進行試驗, 消防蝶閥應能承受4倍額定工作壓力,保持5min,試驗時消防蝶閥應全開,試驗中消防蝶閥應無滲漏、變形和損壞。
6.5.7 密封性能
按7.9的規定進行試驗, 消防蝶閥應能承受2倍額定工作壓力,保持5min,試驗時消防蝶閥應關閉,試驗中消防蝶閥密封處應無滲漏。
6.7.1 一般要求
6.7.1.1 采用消防閘閥結構的消防信號閥應滿足6.2規定的要求。
6.7.1.2 采用消防球閥結構的消防信號閥應滿足6.3規定的要求。
6.7.1.3 采用消防蝶閥結構的消防信號閥應滿足6.5規定的要求。
6.7.1.4 采用消防截止閥結構的消防信號閥應滿足6.6規定的要求。
6.7.2 信號轉換功能
6.7.2.1 消防信號閥應具有輸出“通”“斷”電信號的裝置。
6.7.2.2 按7.10的規定進行試驗,消防信號閥信號轉換時的流量不應小于全開流量的80%。
6.7.3 過載能力
按7.17的規定進行試驗,消防信號閥其電器元件不應出現過熱燒毀、坑點、觸點粘合等現象。
6.7.4 耐電壓性能
按7.18的規定進行試驗,消防信號閥在規定的試驗電壓下,其接線端子與外殼之間,在正常的大氣條件下,在60s±5s的試驗過程中,不應發生表面飛弧、掃掠放電、電暈或擊穿現象。
6.7.5 絕緣電阻
按7.19的規定進行試驗,消防信號閥下列部位之間的絕緣電阻應大于2MΩ:
a) 觸點斷開時,同級進線與出線之間;
b) 各帶電部件與金屬支架(包括外殼)之間。
6.7.6 觸點接觸電阻
按7.21的規定進行試驗,消防信號閥信號輸出部件的每對閉合觸點之間的接觸電阻應小于0.01Ω 。
6.9.1 基本結構
消防地埋閘閥的基本結構型式應為暗桿型,配置加長桿、護管和閥盒,以及啟閉用 T 形扳手。
6.9.2 涂、鍍層要求
6.9.2.1 消防地埋閘閥、閥盒和閥蓋內外表面應進行防腐涂覆處理。
6.9.2.2 涂、鍍后表面應光滑、均勻,無雜物混入、針孔、漏噴等缺陷。
6.9.2.3 加長桿應采用不低于奧氏體不銹鋼的材料制作。
6.9.3 啟閉方向
當面向地面順時針方向轉動傳動帽時,消防地埋閘閥應為關閉。當面向地面逆時針方向轉動傳動帽時,消防地埋閘閥應為開啟。
6.9.4 零部件
6.9.4.1 緊固件
6.9.4.1.1 螺栓、螺釘和螺母等緊固件,均應采用奧氏體不銹鋼材料。
6.9.4.1.2 閥體與閥蓋間的連接螺釘沉孔應進行防腐處理。
6.9.4.2 加長桿及護管
6.9.4.2.1 伸縮高度型加長桿,伸縮量不應小于100mm,并應設置防止拉伸脫落的限位裝置。
6.9.4.2.2 加長桿的頂部應連接傳動帽,傳動帽的尺寸應符合CJ/T 216的相關規定。
6.9.4.2.3 加長桿應轉動靈活可靠,無卡阻。加長桿的旋轉外徑與護管內壁的間隙不宜小于8mm。
6.9.4.2.4 加長桿按7.12規定進行機械強度試驗,閥門施加的扭矩值應符合表7的規定,試驗過程中不應產生任何結構損傷。
6.9.4.2.5 上、下兩段伸縮護管的接合部位應具有防止砂粒、淤泥等進入的結構措施。
6.9.5 強度要求
按7.8的規定進行試驗,消防地埋閘閥應能承受4倍額定工作壓力,保持5min,試驗時消防地埋閘閥應全開,試驗中應無滲漏、變形和損壞。
6.9.6 密封性能
6.9.6.1 按7.9的規定進行試驗,消防地埋閘閥閘板處于關閉狀態位置時,進水口應能承受2倍額定工作壓力,保持5min,閥座密封處應無滲漏。
6.9.6.2 按7.9的規定進行試驗,消防地埋閘閥閘板處于開啟位置時,應能承受2倍額定工作壓力,保持5min,閥體各密封處應無滲漏。
6.9.7 操作扭矩
按7.13的規定進行試驗,消防地埋閘閥開啟或關閉的操作扭矩不應超過表6的規定。
6.9.8 工作循環
按7.2.1的規定進行試驗,閥門承壓件任何部位不應有性變形,密封部位無可見泄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