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氟丙烷滅火系統是目前國內、外使用量,較成熟的一種現代化消防設備。七氟丙烷(HFC-227ea)滅火劑無色、無味、不導電、無二次污染,對臭氧層的耗損潛能值(ODP)為零,符合環保要求,其毒副作用比鹵代烷滅火劑更小,是鹵代烷滅火劑較理想的替代物。七氟丙烷(HFC-227ea)滅火劑具有滅火效能高,對設備無污損,電絕緣性好,滅火迅速等優點。可以撲救A(表面)、B、C類和電器火災,可用于經常有人的場所。主要適用于:電子計算機房、圖書館、電訊中心、地下工程、珍品庫、配電房等重點單位的消防保護。
近年來,隨著傳統的七氟丙烷滅火系統在工業、民用等消防工程中得到了廣泛應用的同時,也不斷顯露出了許多不足之處。其中,最主要的缺陷是動力氣源不足,限制了滅火劑的輸送距離,一般儲存壓力為2.5MPa的內儲壓式滅火系統管道輸送距離為30m左右, 4.2MPa的內貯壓式滅火系統管道輸送距離為50m左右, 5.6MPa的內貯壓式滅火系統管道輸送距離為60m左右。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七氟丙烷滅火系統的使用,特別是在七氟丙烷滅火系統所保護防護區間隔距離很遠時,不能采取組合分配系統來降低工程造價。此外,設計計算時還存在大空間防護區域主管徑偏大,有時甚至需要設計兩套主管。對許多高層建筑消防工程、大型消防工程,防護區域多或者其他原因防護區距離儲瓶間較遠,使用常規的貯壓式七氟丙烷滅火系統已經不能滿足這些對象的保護要求。為解決上述問題,外貯壓式七氟丙烷滅火系統應運而生。
產品應用前景與存在的不足
4.1 產品應用前景
七氟丙烷滅火劑自20世紀90年代問世以來,以其良好的滅火性能、優秀的環保性能和較低的貯存壓力在國內外得到了廣泛應用。外貯壓式滅火系統又解決了傳統滅火系統關于管路輸送距離較短和管徑過大的問題,同時節省了滅火劑瓶組的數量,減少了鋼瓶間的占地面積。它節能高效,經濟環保,符合國家節能環保的方針政策,隨著社會的發展和人們對消防保護的重視,相信其應用將越來越廣泛。
4.2 存在的不足
因外貯壓式七氟丙烷滅火系統單個滅火劑瓶組中貯存的滅火劑相對較多,對于同一套組合分配系統中的較小防護區將造成滅火劑噴放濃度過高,當防護區內滅火濃度超過10.5%時,對防護區人員可能會造成傷害,同時也是一種浪費。因此,外貯壓式組合分配系統不再適合保護很小的防護區,對于較小的防護區建議使用柜式七氟丙烷氣體滅火裝置進行保護。省去的啟動裝置、選擇閥、管網及施工費用與柜式七氟丙烷氣體滅火裝置的造價相當,不會造成工程造價的提高。
第十五條 城市給水工程項目建設標準,應根據城市類別、建設規模、水源水和供水的水質標準合理確定。城市分類及建設規模劃分如下:
一、城市類別:
一類:直轄市、特大城市、經濟特區以及重點旅游城市;
二類:省會城市、大城市、重要中等城市;
三類:一般中等城市、小城市。
二、建設規模(以水量計):
Ⅰ類:30萬~50萬m3/d;
Ⅱ類:10萬~30萬m3/d;
Ⅲ類:5萬~10萬m3/d。
注:1 規模分類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Ⅰ類規模含上限值。
2 規模大于50萬m3/d參照Ⅰ類規模適當降低單位水量的指標,小于5萬m3/d規模的參照Ⅲ類規模執行。
3 建設規模指城市給水工程中的水廠及泵站的規模。
第十六條 城市給水工程項目應根據城市分類、城市發展規劃,按規劃期限進行城市供水量預測,結合水資源條件合理確定建設規模。
城市供水量應包括綜合生活用水(包括居民日常生活用水以及公共建筑和設施用水)、工業企業用水、澆灑道路和綠地用水、消防用水、管網漏失水、未預見用水。
第十七條 居民生活用水量和綜合生活用水量應根據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水資源條件、用水習慣,在現有用水量指標基礎上,結合城市總體規劃和給水專項規劃,充分考慮節約用水和水價等的影響,綜合分析確定。
第十八條 工業用水量應按照工業發展要求、工業結構和類型,并參考近五年實際萬元產值取水量以及提高節約用水率和工藝技術進步等因素進行分析預測;也可按產業分類,根據產品產量及綜合耗水指標測定;或者按單位工業用地用水量指標等方法進行綜合預測,并應考慮再生水利用對實際用水量減少的影響。
第十九條 城市給水工程由取水、凈水、輸配水工程的生產構(建)筑物,相應的輔助生產和行政管理與生活服務設施構成。
第二十條 取水工程主要有地下水取水或地表水取水。地下水取水由取水構筑物、配套的輸水管道和送水泵房等構成;地表水取水主要由取水頭部、引水設施、取水泵房等構成;取水工程的生產配套設施包括供電、變配電、通信、控制、交通運輸、水源保護與水源水質監測,以及行政管理與生活服務設施等。
第二十一條 城市給水工程的凈(配)水廠的生產設施宜包括以下內容:
一、常規處理水廠:
生產設施包括水處理和污泥處理兩部分。水處理的生產設施主要由混合、絮凝、沉淀(或澄清)、過濾、消毒、清水池以及送水泵房等構成。污泥處理的生產設施主要由調節、濃縮、脫水等構成。水資源緊缺以及技術經濟可行的地區可包括廢水回收設施。
二、預處理+常規處理水廠:
在常規處理生產設施基礎上,增加預處理以及配套設施,對高濁度水還包括沉砂或預沉設施等。
三、常規處理+深度處理水廠:
在常規處理生產設施基礎上,增加水質深度處理以及配套設施。
深度處理工藝有活性炭吸附、臭氧生物活性炭以及膜處理工藝等。
四、預處理+常規處理+深度處理水廠:
在常規處理的前后分別增加預處理和深度處理工藝的凈水廠。
五、配水廠:
直接供原水的地下水配水廠,應有消毒設施;當地下水含鐵、錳、氟超過標準時應有相應的處理設施。
第二十二條 凈(配)水廠輔助生產配套設施宜包括:加藥系統、變配電、生產控制系統、計量、廠區給排水、維修、交通運輸(含汽車庫)、化驗、倉庫、照明、管配件堆棚、大門、圍墻、消防和通信等設施。
凈(配)水廠行政管理與生活服務設施宜包括辦公室、食堂、值班宿舍、安全保衛等設施。寒冷地區還應包括鍋爐房等供熱設施。
第二十三條 輸水工程主要包括輸水管(渠)、穿越工程、中途加壓站、調蓄設施等,以及管道(渠)的附屬設施、供變電設施、管(渠)維修養護道路和必要的事故搶修設施、水質監測設施等。
第二十四條 配水工程主要包括配水管道及其附屬設備、消防設施、加壓站、中途補充消毒系統、調節水池、供變電設施、管網調度和配水管網特征點的水質、流量、壓力的監測以及必要的事故搶修設施等。
第二十五條 城市給水工程項目的建設內容,應堅持專業化協作和社會化服務的原則,根據生產需要和依托條件合理確定,應盡量減少項目建設內容,控制建設標準。改建、擴建工程項目應充分利用原有設施。
本建設標準的城市類別:特大城市是指市區和近郊區非農業人口在100萬以上;大城市指市區和近郊區非農業人口在100萬以下,50萬以上;中小城市指市區和近郊區非農業人口在50萬以下。
城市給水建設規模分為三類,規模的上限定為50萬m3/d,下限為5萬m3/d。一般情況下,規模的劃分已經包括了大部分工程項目的內容,超過上限的建設標準以上限為準并宜適當降低指標,如單位水量的用地、定員、輔助設施的建筑面積等指標;低于本建設標準的下限可按照下限的指標控制。原則上,不在本建設標準范圍的城市給水工程建設可參照相應規模的指標控制。
本條規定的建設規模主要指給水工程中的水廠及泵站的規模。
第十六條 本條規定城市給水工程建設規模確定的原則和依據。城市供水是城市生產和人民生活的物質條件,是城市發展的主要物質基礎。供水企業是服務性質的生產企業,給水項目建設應根據城市性質、人口、工業發展規劃并結合水資源條件以及原有供水設施,綜合分析確定合理的建設規模。給水工程項目建設應使城市供水能力與城市發展規劃和人民生活需要相適應。
在確定城市給水建設規模時要考慮城市水資源條件,提出水資源利用方案,并結合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規模進行水量預測。充分考慮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用于城市一般綠化、道路澆灑以及其他城市雜用水等低質用水,在城市給水規模確定時適當扣減用水量。
在確定城市供水規模時,可結合建設部供水規劃的目標合理確定。
建設部供水規劃中關于規模的目標包括供水普及率、供水水量,具體如下:
一、供水普及率。
全國城市平均供水普及率,到2010年底應達到92%,2020年應達到98%;人口較多,經濟相對比較發達的大中城市應當高于全國平均水平;其他城市可略低于全國平均水平,但到2010年應不低于85%,到2020年不低于90%。
二、供水水量。
城市供水應當滿足城市合理的日用水量需求。
供水能力建設目標應當在科學分析、研究后確定的規劃用水量的基礎上,將城市供水的綜合生產能力再增加10%~15%的后備,到2010年,設市城市都應當具備后備能力,到2020年,建制鎮也應具有后備能力。
第十七條 城市綜合生活用水量的預測一般應根據城市人口、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公用設施、服務設施(包括機關、團體、公共建筑、商業、娛樂等設施)、城市流動人口比例以及近幾年實際用水量增長率等因素,選擇一定的模式,進行預測。城市用水增長率曲線的變化是有階段性的,一般情況下,城市的工業生產與居民生活水平較低時,發展速度較快,供水增長率較高;當城市工業生產有了一定基礎或發展到一定水平,居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供水設施日趨完善,供水增長率趨于平穩,經過這一階段后,增長速度放慢,甚至出現下降趨勢。國內近幾年的用水量增長情況也說明了這一特征。因此,應當根據城市的發展情況綜合考慮合適的用水量增長率。
用水量的預測要符合國家現行的規范、標準對用水量指標的基本規定。現行國家標準《城市給水工程規劃規范》GB 50282、《室外給水設計規范》GB 50013和《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標準》GB/T 50331對城市用水量均有明確的指標和規定,要根據規范的規定,并分析當地的具體情況,綜合考慮確定城市用水量。
第十八條 本條明確工業用水量應考慮的幾個因素,一般按一定的模型進行預測,其影響因素主要有工業產值發展計劃、工業結構、行業產品技術進步指數以及提高節約用水與工業用水重復利用率等因素。萬元產值取水量在工業產值增加時應當逐漸降低,也可直接采取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結合實際工業用水量分析確定。如工業結構有較大變化則應按行業分別測算,并將節水率與工業用水重復利用率以及污水再生利用的水量考慮在內。
第十九條 本條規定了城市給水工程項目建設包括的主要內容。
第二十條 本條規定了取水工程建設的主要內容。取水工程項目構成因水源不同和取水條件復雜程度而有較大差別,根據具體取水條件確定必要的項目構成。一般地下水取水工程由管井、大口井或滲渠以及送水泵房(包括供電變電設施)和井間輸水管道、井群控制設備等構成。地表水取水較復雜,除了取水構筑物包括引水管道與取水泵站以外,尚需按照保證率建設取水需要的攔蓄構筑物(包括水庫、攔河閘等),河道防治構筑物(包括防洪、護岸工程)等,以保證安全取水。
此外,可以根據需要設置交通運輸、行政管理與生活服務設施。
第二十一條 本條對給水工程的凈(配)水廠的類型和包括的生產設施內容進行了明確。給水廠分為凈水廠和配水廠。凈水廠根據水處理工藝的流程和單元組合有常規處理、預處理+常規處理、常規處理+深度處理、預處理+常規處理+深度處理工藝等,包括了目前不同水源的水處理工藝基本流程。水處理工藝部分主要包括預處理、常規處理、深度處理。
地下水配水廠一般水質較好,只需要設消毒設施。當含鐵、錳或氟超過標準時應根據技術分析,增加處理構筑物,采取相應的處理工藝。
第二十二條 凈(配)水廠輔助生產設施、行政管理與生活服務設施包括的內容主要根據目前工程建設的實際情況提出,隨著各個城市社會化服務體系的進一步完善,一般沒有必要全套配置建設,可以根據各地區和城市的實際情況,合理確定配套設施的建設內容。因此,有些內容如維修、交通運輸、綠化、安保等可以首先考慮社會化解決。
第二十三條 隨著城市附近水資源的污染,取水距離越來越遠,遠距離取水項目的增多,使輸水工程除輸水管道(渠)外,還可能會增加隧洞、過河管、管橋等穿越工程,中途加壓站以及儲水水庫調蓄設施。管道(渠)的附屬配套設施還包括:輸水管道(渠)的泄水閥、排(進)氣閥、檢修閥門等,以及供變電、必要的事故搶修和用于管道維護的道路工程等。
第二十四條 本條規定了配水工程包括的主要內容。項目構成除配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外,還包括消防設施,分區、分壓泵站設施,城市管網的調度平衡設施,檢測水壓、水質設施以及必要的事故搶修設施等。
第二十五條 本條規定了城市給水工程項目建設內容確定的原則,所列項目的建設要結合生產需要和工藝要求,在充分利用建設地區依托條件的前提下,合理確定。應盡量減少項目的建設內容,合理確定建設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