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簡介:
懸掛式七氟丙烷氣體滅火裝置由滅火劑儲瓶、感溫釋放組件、信號反饋裝置、懸掛支架等組成,不需安裝滅火劑輸送管道,不需設置專用的儲瓶間,采用懸掛或壁掛式安裝,當火災發生時,直接向防護區噴射滅火劑,滅火劑無管路損失,滅火速度更快、效率更高。裝置具有自動、手動兩種啟動方式。
應用范圍:
1)可撲滅固體表面火災;液體火災;滅火前能切斷氣源的氣體火災;電氣火災。
2)主要適用于電子計算機房、數據處理中心、電信通訊設施、過程控制中心、昂貴的醫療設施、貴重工業設備、博物館和藝術館、圖書館、檔案館、貴重物品庫、應急電力設施、易燃液體存儲區、潔凈廠房等重點場所的消防保護,
3)用于生產作業火災危險場所,如噴漆生產線、電器老化間、軋制機、印刷機、融化槽、烘干設備、水泥生產流程中的煤粉倉,以及船舶機艙、貨艙等
滅火劑特點:
1)七氟丙烷以化學(HFC-227ea)滅火為主,兼有物理滅火作用;
2)無色、無味、清潔、不導電、不污染被保護對象,不會對財物和精密設施造成損壞,
3)對大氣臭氧層無破壞作用(ODP值為零),符合環保要求,在大部分保護區域,滅火濃度均低于人體的無毒性反應濃度(NOAEL濃度),對人體是安全的;
4)是一種優秀的潔凈氣體滅火劑。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相應資質、資質證書已過有效期或者超出資質許可范圍從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的,其檢測報告無效,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危害后果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檢測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資質,資質許可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檢測機構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
第四十一條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由資質許可機關予以撤銷;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檢測機構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構成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檢測機構未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款規定辦理檢測機構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辦理;逾期未辦理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檢測機構未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向資質許可機關提出資質重新核定申請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檢測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三十條第六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危害后果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檢測機構在建設工程抗震活動中有前款行為的,依照《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四十四條 檢測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第三十條第二項至第五項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危害后果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檢測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第三十一條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檢測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一)與所檢測建設工程相關的建設、施工、監理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
(二)推薦或者監制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
(三)未按照規定在檢測報告上簽字蓋章的;
(四)未及時報告發現的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等行為的;
(五)未及時報告涉及結構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不合格檢測結果的;
(六)未按照規定進行檔案和臺賬管理的;
(七)未建立并使用信息化管理系統對檢測活動進行管理的;
(八)不滿足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承擔檢測業務的要求開展相應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的;
(九)接受監督檢查時不如實提供有關資料、不按照要求參加能力驗證和比對試驗,或者拒絕、阻礙監督檢查的。
第四十六條 檢測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違法所得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予以沒收。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危害后果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委托未取得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的;
(二)未將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費用列入工程概預算并單獨列支的;
(三)未按照規定實施見證的;
(四)提供的檢測試樣不滿足符合性、真實性、代表性要求的;
(五)明示或者暗示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的;
(六)篡改或者偽造檢測報告的;
(七)取樣、制樣和送檢試樣不符合規定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第四十八條 依照本辦法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頒發資質證書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頒發資質證書的;
(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頒發資質證書的;
(四)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五)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3.1.1 火災探測報警產品(以下簡稱產品)的使用或管理單位在發現產品存在問題和故障時,應及時進行維修。
3.1.2 維修一般應在48h內完成;需要由供應商或者生產企業提供零配件時,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
3.1.3 火災探測器、模塊、手動報警按鈕和消火栓啟動按鈕一般應在維修企業內進行維修,將上述部件拆下維修時,應立即更換備品,不應對相應部位實施屏蔽;沒有備品時,應對該部位采取有效的消防安全措施。
3.1.4 火災報警控制器、消防聯動控制器和可燃氣體控制器可在現場維修。維修期間,應換上備用控 制器;沒有備用控制器時,應對該受保護區域采取有效的消防安全措施,或暫停使用該區域。
3.1.5 承擔維修的企業應制訂維修作業指導書,對維修人員進行相關培訓,確保各項維修操作符合產品使用說明書和作業指導書的要求。
3.1.6 承擔維修的企業應做好維修記錄,與產品使用或管理單位各執一份,并保存至該產品報廢。
3.3.1 需要將無底座的探測器或按鈕拆下時,應先切斷該回路的供電。
3.3.2 感煙探測器、火焰探測器及圖像型火災探測器維修后,應分別按GB4715、GB15631、GB14003要求進行響應閾值試驗,響應閾值應在生產企業成品出廠檢驗規程規定的響應閾值范圍內。
3.3.3 感溫探測器維修后,應分別按GB4716、GB16280、GB/T21197要求進行響應時間試驗,試驗結果應符合標準要求。
3.3.4 可燃氣體探測器維修后,應按GB 15322要求進行響應時間和報警動作值試驗,試驗結果應符合標準要求。
3.3.5 剩余電流式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維修后,應按GB14287. 2要求進行報警性能試驗,試驗結果應符合標準要求.設定的剩余電流報警動作值應符合設計要求。
3.3.6 測溫式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維修后,應按GB14287. 3要求進行基本性能試驗,試驗結果應符合標準要求,設定的報警溫度值應符合設汁要求。
3.3.7 手動報警按鈕和消火栓啟動按鈕維修后,應分別按GB19880、GB16806要求進行動作性能試驗和不動作性能試驗,試驗結果應符合標準要求。
3.4.1 火災報警控制器、消防聯動控制器、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電氣火災監控器、氣體滅火控制器維修前應切斷主電源、備用電源及所有外部控制連接線。
3.4.2 更換主程序芯片后,應至少抽取20只與其連接的探測器按5.2.2規定進行試驗,并應檢查控制器連接的全部探測器、手動報警按鈕和模塊的報警和故障功能。
3.4.3 更換主電源板或備用電池后,應分別按GB4715、GB16806、GB16808、GB14287.1要求進行電源試驗,試驗結果應符合標準要求。
3.4.4 更換回路板后,應檢查該回路板連接的全部探測器、手動報警按鈕和模塊的報警與故障功能。
3.4.5 更換顯示板后,應檢查控制器的全部顯示功能和自檢功能。
3.4.6 氣體滅火控制器維修后應先接通電源,檢驗在無負載狀態下的各項功能;符合要求后,接通與消防聯動控制器的連接,檢驗其接受聯動控制的功能;合格后,再與負載連接,對能夠進行試驗的控制功能進行檢驗,檢驗結果應符合GB16806和該工程原設計要求。
3.6.1 模塊、火災聲光警報器、火災顯示盤等部件需要拆下維修時,應先切斷控制器供電電源,并立即 更換上備品;沒有備品時,應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否則該區域應停止使用。
3.6.2 各部件維修后.應按相關標準要求進行基本功能試驗,檢驗結果應符合標準和設計要求。
3.6.3 增加或更換模塊、火災聲光警報器等的部件后,應檢驗增加或更換部件的啟動輸出功能,同時檢驗本回路中其他任一個同類型產品的啟動輸出功能是否受到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