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試驗方法 5.1 外觀和屬具 用目測法檢查救生圈的外觀和屬具。結果應符合4.1和4.6的要求。 5.2 尺寸 用通用量具檢查救生圈的尺寸。結果應符合4.2的要求。 5.3 重量 用稱重方法檢查救生圈的重量。結果應符合4.3的要求。 5.4 材料 將救生圈圈體縱向剖開,對材料進行檢查。結果應符合4.4的要求。 5.5 高低溫循環 救生圈經歷下述高低溫循環過程: a) 將救生圈放入高溫室,在不低于 65℃的高溫環境中,持續 8 h; b) 8 h 后,在 20℃±3℃的常溫條件下敞開放置 24 h; c) 再將救生圈放入低溫室,在不高于-30℃的低溫環境中,持續 8 h; d) 8 h 后,在 20℃±3℃的常溫條件下敞開放置 24 h; e) 反復執行 a)~d)10 個循環。 試驗后進行檢查。結果應符合 4.5.1 的要求。 5.6 投落 在船zui輕載航行吃水狀態下,救生圈在船上或海上設施上的存放高度與30 m高度之間取較大者,將救生圈投落水中。然后,再將救生圈從2 m高度投落到水泥地面上,反復三次。結果應符合4.5.2的要求。 將經過5.5、5.6試驗的救生圈在常溫下水平浸于100 mm壓頭的柴油中24 h。結果應符合4.5.3的要 求。 5.8 耐火 將30 ㎝×35 ㎝×6 ㎝的試驗盆置于無風處,在試驗盆中注入深度為1 ㎝的水,然后注入汽油,至盆中液體總深度不低于4 ㎝。點燃汽油,自由燃燒30 s后,將經過5.5、5.6但未經受耐油試驗的救生圈自由吊起,且底部高出試驗盆頂邊25 ㎝,將救生圈直立向前移過火焰,過火時間為2s。結果應符合4.5.4的要求。 5.9 漂浮 將經過5.5~5.8各項試驗的救生圈,分別附上不小于14.5 ㎏的鐵塊,使其浮于淡水中24 h。結果應符合5.5的要求。 5.10 強度 用一根寬度為50 ㎜的帶子將一個救生圈吊起,再將重量為90 ㎏的物體用另一根同樣的帶子懸掛在其下邊,持續30 min。試驗后進行檢查。結果應符合4.5.6的要求。 5.11 效用 將帶有自亮浮燈及自發煙霧信號的救生圈模擬從船上駕駛臺或海上設施的釋放位置釋放。 6 檢驗規則 6.1 檢驗分類 救生圈的檢驗分為型式檢驗和出廠檢驗。 6.2 型式檢驗 6.2.1 救生圈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a) 新產品鑒定(定型); b) 結構、材料、工藝等有重大變動,足以影響產品性能或質量; c) 批量生產后每隔 4 a; d) 產品停產 2 a 以上,恢復生產; e) 主管部門有檢驗要求時。 6.2.2 救生圈型式檢驗項目及順序見表 1。 6.2.3 提交型式檢驗的救生圈應為 3 個,包括 1 個帶有自亮浮燈及自發煙霧信號的救生圈。 6.2.4 所有救生圈的全部檢驗項目符合要求時,判定救生圈型式檢驗合格。當有某一項目不符合要求時,則判定救生圈型式檢驗不合格。 6.3 出廠檢驗 6.3.1 救生圈出廠檢驗的項目及順序見表 1。 6.3.2 救生圈的外觀、屬具、尺寸和重量應逐件檢驗;其他各項要求應作抽樣檢驗。同工藝、同材料連續生產的救生圈批量不應超過 2000 個,抽樣數量取批量的 2%,當抽樣數量不足 2 個時,則應取 2 個。 6.3.3 救生圈所有出廠檢驗的項目符合要求時,則判定救生圈出廠檢驗合格。若有一項不符合要求,可加倍取樣復驗,如復驗符合要求,則仍判定救生圈出廠檢驗合格;若復驗中仍有不符合要求的項目,則判定該批救生圈出廠檢驗不合格。 7 標志、包裝及貯存 7.1 每個救生圈上應標明其名稱、制造廠名、制造編號、制造日期及批號、檢驗機構檢驗標志。 7.2 救生圈裝箱時應注意不使圈體發生變形,運輸中應不受損壞。 7.3 救生圈應存放在干燥的庫房內,且應平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