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693-2011《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器檢定規程》是依據JJF1002《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編寫規則》、JJFl001《通用計量術語及定義》、JJF1059《測量不確定度評定與表示》的規定,對JJG693-2004《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器》和JJG940-1998《催化燃燒氫氣檢測儀》兩規程進行修訂的。修訂后的規程代替JJG693-2004《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器》和JJG940-1998《催化燃燒氫氣檢測儀》兩規程。與JJG693-2004和JJG940-1998相比,除編輯性修改外主要技術變化如下:
——擴大了被檢的量程范圍。包括的量程范圍有:100%LEL(可燃氣體的爆炸下限濃度)、低濃度(/(μmol/mol)和高濃度(100%體積分數);
——刪除了原規程中“其他結構或用途的儀器可參照本規程進行校準”的內容; ——修訂了量程漂移指標,從原量程的+-;5%FS,調整為+-3%FS;
——將原規程中外觀及通電檢查一項,修改為外觀及結構、標志和標識、通電檢查等三項(見4.1,4.2,4.3);
——增加了報警動作值檢查項目,刪除了原規程報警誤差檢定項目(見4.4);
——具體明確了氣體標準物質的種類。氣體標準物質的包含因子,由原來的k=3修改為k=2(見5.1.2.1);
——去掉了原規程附錄B中的“標準物質溯源要求”。將標準氣體稀釋裝置列入正文(見5.1.2.1);
——示值誤差檢定方法中增加了對流量控制的要求,刪除了原規程中附錄A“流量要求”(見5.1.2.2);
——修改了檢定結果和檢定結果通知書內頁格式。修改后的內頁格式使用戶很清楚的知道被檢儀器不同點的具體指標。
-2004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 ——JJG693-2004; ——JJG693-1990。
-1998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 ——JJG940-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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