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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興進消防設備有限公司
特點:1.報警、滅火合一,點對點滅火,適合小空間滅火的一種滅火裝置。2.無需任何電源和火災報警控制器。3.設計簡單,安裝簡便,不占用戶的有限空間,無需另外設置氣瓶間。4.距離保護物很近,滅火效率高,費用低廉。
裝置簡介: 探火管式滅火裝置也稱火探管滅火裝置、感溫自啟動滅火裝置、火探管式自動探火滅火裝置,是由滅火劑瓶組、探火管、信號反饋裝置等組成。探火管滅火裝置采用七氟丙烷或二氧化碳作為滅火劑,無需任何電源、專門的火災探測器、復雜的設備和管線,集報警和滅火于一體,是一種成本低廉、結構簡單、高度可靠的滅火裝置。該裝置采用柔性可彎曲的探火管作為火災的報警部件,同時探火管還可以兼做滅火劑的輸送及釋放管道,可以很方便的布置到每一個潛在的著火點附近,滅火效率。
直接式工作原理: 直接探火管式滅火裝置采用七氟丙烷或二氧化碳作為滅火劑,探火管通過容器閥、釋放連接體連接到滅火劑瓶組上,固定在火源最可能發生處的上方,進行火源探測。當火災發生時,探火管在受熱溫度處被軟化并爆破,探火管中壓力下降,啟動容器閥,滅火劑通過探火管破裂的出口釋放滅火。
間接式工作原理: 間接探火管式滅火裝置采用七氟丙烷或二氧化碳作為滅火劑,探火管通過容器閥連接到滅火劑瓶組上,固定在火源最可能發生處的上方,進行火源探測。當火災發生時,探火管在受熱溫度處被軟化并爆破,探火管中壓力下降,啟動容器閥,滅火劑通過釋放管至噴嘴釋放滅火。
特點:1.報警、滅火合一,點對點滅火,適合小空間滅火的一種滅火裝置。
2.無需任何電源和火災報警控制器。
3.設計簡單,安裝簡便,不占用戶的有限空間,無需另外設置氣瓶間。
4.距離保護物很近,滅火效率高,費用低廉。
應用場景:探火管式滅火裝置主要適用于小空間變配電柜、電子設備間、米波機房、不間斷UPS室、繼電器室、電纜交叉密集及中間接頭部位、電梯控制柜、帶槽盒的電線電纜槽或橋架、氣體場所相對密封外殼的特殊或重要機柜設備等場所。
7.6.1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應設置消防水池,消防水池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的有關規定:
1 當生產、生活用水達到小時用水量時,水源供水及引入管不能滿足室內外消防水量;
2 廠區給水干管為枝狀或只有一條引入管,且消防用水量之和超過25L/s。
7.6.2 當廠區的生產用水水池符合消防水池的技術要求時,生產用水水池可兼做消防水池使用。
7.6.3 當廠區室內消火栓給水采用臨時高壓給水系統時,廠房(倉庫)應設置高位消防水箱,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的有關要求。
7.6.4 工程中當設置高位消防水箱確有困難時,臨時高壓給水系統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系統應由消防水泵、穩壓裝置、壓力監測及控制裝置等構成;
2 由穩壓裝置維持系統壓力,出現火情時,壓力控制裝置應能自動啟動消防水泵;
3 穩壓泵應設置備用泵。穩壓泵的工作壓力應高于消防泵工作壓力,其流量不宜小于5L/s。
7.6.5 消防水泵房宜與生活或生產水泵房合建。消防水泵、穩壓泵應分別設置備用泵。備用泵的流量和揚程不應小于一臺消防泵(穩壓泵)的流量和揚程。
7.6.1 本條規定了應設置消防水池的條件。
當廠區給水干管的管道直徑小,不能滿足消防用水量,即在生產、生活用水量達到時,不能保證消防用水量;或引入管的直徑太小,不能保證消防用水量要求時,均應設置消防水池以便儲存消防用水。
廠區給水管道為枝狀或只有一條進水管,在檢修時可能停水,影響消防用水的安全,因此,當室外消防用水量超過25L/s,且由枝狀管道供水或僅有一條進水管供水,雖能滿足流量要求,但考慮枝狀管道或一條供水管的可靠性不強仍應設置消防水池。
7.6.3 按照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第8.4.4條要求不能滿足時,應設置高位消防水箱,其目的是為了滿足臨時高壓系統初起火災的水量、水壓要求。具體要求有:
1 水箱設置高度宜滿足最不利消火栓處靜壓不低于70kPa;
2 消防水箱應儲存10min的消防用水量。當室內消防用水量不超過25L/s時,經計算消防儲水量超過12m³時,可采用12m³;當室內消防用水量超過25L/s時,經計算水箱消防儲水量超過18m³時,可采用18m³;
3 消防用水與其他用水合并的水箱,應采用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術措施;
4 火災發生時由消防水泵供給的消防用水,不應進入消防水箱。
7.6.4 在無法設置高位消防水箱的臨時高壓給水系統中,選用穩壓泵是用于滿足廠區集中(或區域)的臨時高壓給水系統的需要,考慮管網漏失水量存在,按工程經驗,規定穩壓泵的工作壓力和流量。本條規定是參考鋼鐵、火電等系統的工程經驗,加以制訂的。
7.6.5 為保證不間斷地供應火場用水,消防水泵應設有備用泵。備用泵的流量和揚程不應小于消防泵站內的一臺消防泵的流量和揚程。
生活或生產給水泵與消防水泵共用泵組時,此時泵組的電力負荷應滿足消防泵的電力負荷等級。
8.2.1 氧氣站、氫氣站、天然氣站、氨壓縮機室、油庫、蓄電池室、化學品庫及煤粉制備(封閉式)車間等甲、乙類廠房(倉庫),嚴禁采用電散熱器或明火采暖。
8.2.2 在散發可燃粉塵、纖維的廠房(倉庫)內應采用表面光滑易清掃的散熱器;散熱器采暖的熱媒溫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熱媒為熱水時,不應超過130℃;
2 熱媒為蒸汽時,不應超過110℃;
3 煤焦輸送通廊,不應超過160℃。
8.2.3 變(配)電室采暖管道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采暖管道不應穿越變壓器室,不宜穿過無關的電氣設備間,當確需穿過時采暖管道應采用焊接連接,且應采取隔熱措施;
2 當配電室、蓄電池室需要采暖時,應采用可焊接的散熱器,室內采暖管道應焊接連接,不應設置法蘭、絲扣接頭和閥門。
8.2.4 采暖管道不得與可燃氣體管道及閃點小于或等于120℃的可燃液體管道在同一條管溝內平行或交叉敷設。
8.2.5 廠房(倉庫)內采暖管道、構件及保溫材料應采用不燃材料。
8.2.6 采用燃氣紅外線輻射采暖或電采暖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采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GB 50019的有關規定。
8.2.1 有色金屬工程品種繁多、工藝復雜,存在易燃、易爆性氣體(氫氣、氧氣、天然氣、液化石油氣、乙炔等)、金屬粉塵(鋁粉、鎂粉、鋅粉、羥基鎳粉等)、各類燃油(煤油、重油等)、各類化學物品(氨、氯、硝酸)以及煤粉等,這些易燃、易爆物品遇高溫、明火就可能發生火災爆炸事故,為此特制定本條規定。
8.2.2 為防止可燃粉塵、纖維聚集于散熱器而自燃起火,應嚴格限制散熱器的溫度。熱水采暖溫度比較穩定,蒸汽采暖溫度變化比較大,因此,本條規定采暖熱媒為熱水時,不應超過130℃;而采暖熱媒為蒸汽時,不應超過110℃。運煤通廊采暖耗熱量很大,有時采暖散熱器布置困難,需要提高采暖熱媒溫度。現行國家標準《火力發電廠與變電站設計防火規范》GB50229規定,運煤建筑的蒸汽采暖散熱器表面溫度不應超過160℃,此與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第10.2條規定不一致,但更加符合有色金屬行業具體情況,因此為本款采用。但煤粉制備生產廠房的采暖熱媒溫度應符合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有關規定。
8.2.3 變壓器室不允許采暖管道穿過,是基于采暖管道一旦漏水、漏氣,或烘烤電器設備,容易造成電器短路或火災事故;其他配電裝置等設備間有各種電器設備、儀器、儀表和高壓電纜,同樣需要對采暖管道的接口提出較嚴格要求。在嚴寒和寒冷地區,為保證工作條件,配電室、蓄電池室冬季設采暖設施,要求這些房間的散熱器及管道全部為焊接連接,避免漏水、漏氣,防止引起電器短路等事故。鑄鐵散熱器不能焊接,且容易漏水,因此規定應采用可焊接的散熱器(如鋼制排管散熱器)等。且管道的保溫隔熱材料宜采用不燃燒材料。
8.2.4 依據國家現行標準《采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GB50019的有關規定制定。
8.2.5 本條是對生產廠房內的采暖管道、構件和保溫材料作出防火的規定,在一般情況下都能做到。本規定不包括輔助設施及民用建筑的采暖管道、構件和保溫材料。
8.3.1 可能放散爆炸危險性介質的廠房(倉庫)或場所,應設置事故通風裝置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設計通風量應根據生產工藝要求并通過計算確定,且通風換氣次數不應小于12次/h;
2 通風機的啟停開關應按配置要求設置,并應設置在室內(外)便于操作且安全的位置;
3 應采用防爆型風機。
8.3.2 甲、乙類廠房(倉庫)的通風裝置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設置在甲、乙類廠房(倉庫)內時,通風機和電動機均應采用防爆型,且應采用直連;
2 當單獨設置在風機房內時,通風機和電動機均應采用防爆型,宜采用直連,也可采用三角皮帶傳動;
3 當單獨設置在室外安全場所時,通風機應采用防爆型,電動機可采用封閉型。
8.3.3 通風、空調風管穿越防火分區時,應設置防火閥。主風管的防火閥應與風機聯鎖,且宜采用帶位置反饋的防火閥,其信號應接入消防控制室。
8.3.4 設置機械通風的電纜隧道,通風機應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鎖。當發生火災時,應能立即切斷通風機電源。
8.3.5 通風、空調系統的風管和保溫材料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對甲、乙類廠房(倉庫),應采用不燃材料;
2 在丙、丁、戌類廠房(倉庫)中,宜采用不燃材料;當風管按防火分區設置且不穿越防火分區時,可采用難燃材料。
8.3.6 輸送或排除有爆炸危險性氣體或粉塵的通風(空調及除塵)設備及管道,應有防靜電接地措施,法蘭應跨接,且不應采用易產生靜電聚集的絕緣材料。
8.3.7 使用或產生氫氣的廠房(倉庫),對頂部各類死角,應采取避免可能聚集氫氣的相關技術措施。
8.3.1 在可能放散爆炸性氣體或可燃液體揮發的房間(位置),如氣體站的氫氣瓶間、揮發性液體儲槽間等,由工藝專業提出條件,應設置防爆型的事故通風裝置。應在室內、外便于操作且具有防爆安全性的地點安裝控制開關,以便發生緊急事故時,事故排風系統能夠立即投入運行。當排除含有氯氣、氨氣、一氧化碳、硫化氫等氣體時,風機的開關一般設在室外。
8.3.2 在有色金屬企業的生產過程中,常使用或產生一些有爆炸性危險介質,如在提純工藝過程中,使用氫氣等易爆性氣體,萃取則是易燃液體存在的生產環境;鎘工段鎘置換工序也屬易燃易爆的場所;凈液工段凈液工序在酸液中加入鋅粉等置換時產生出氫氣;富集置換崗位在酸液中加人鋅粉也置換產生氫氣。以上場所當易燃介質達到一定濃度遇火會發生燃燒或爆炸。此外,電解工段刷板機的毛刷摩擦陽極板時會產生大量固體顆粒狀金屬,干燥的粉塵聚集在一起,遇火則將發生燃爆。
從安全角度出發,凡在有爆炸性危險物質的場所的通風裝置應采用防爆型設備。
1 直接布置在甲、乙類生產廠房的排風系統,由于系統內外的空氣中均含有燃燒或爆炸危險性介質,遇到火花即可能引起燃燒或爆炸事故,為此,規定其通風機和電動機及其調節裝置均應采用防爆型的;同時通風機與電動機應采用直聯,不允許采用可能產生靜電而發生爆炸危險的三角皮帶傳動;
2 當通風機和電動機單獨布置在風機房時,與爆炸性危險物質分開,雖然安全一些,但系統中所排除的空氣混合物,其爆炸危險性并沒有降低,故規定通風機和電動機應采用防爆型的。而通風機的室內環境條件好一些,因此允許通風機和電動機采用三角皮帶傳動;
3 當通風機和電動機在室外布置時,通風機應采用防爆型的,而電動機則區別對待。根據現行國家標準《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54~50259一96的有關條文規定,在爆炸或火災危險場所,電動機應采用防爆型的;在非爆炸或火災危險場所,通常是指遠離有爆炸性危險物質的場所,其電動機是可以采用封閉型的。
8.3.3 防火閥的設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有關規定。規范中對通風(或空調)作出了較明確規定,在有色金屬工程中,通風空調設計均應執行國家現行標準,并優先采用防火閥與通風空調的風機連鎖,火災時及時關閉防火閥,并立即使系統風機停止運行。另外,通風空調系統主干管上的防火閥如處于關閉狀態,對通風系統影響很大,為此推薦在大中型工程的風管上,設置帶有位置反饋信號的防火閥,通過DCS系統可以用來監視防火閥的工作狀態,防火閥非正常關閉時,及時準確地復位。在支管上的防火閥如對通風系統影響不大時,防火閥的工作狀態是否需要監視,可以根據車間或工段的重要性以及是否設置DCS系統等因素加以確定。
8.3.4 此處的通風機是作為隧道內通風而設置的,是普通型的通風機。因此為防止火災煙氣蔓延,電纜隧道的通風系統在火災發生時,應迅速切斷電源停止工作。
8.3.5 本條是對風管和保溫材料的規定。甲、乙類生產廠房或甲、乙類倉庫的生產或儲存可燃氣體、可燃液體等物質,火災或爆炸危險性大,火災發展迅速,國內外有不少火災因通風、空調系統風管蔓延煙火,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實例。本條規定風管和保溫材料應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在丙、丁、戊類廠房中,規定通風、空調風管和保溫材料應首先采用不燃材料制作,當風管按防火分區布置,不穿越防火分區時,可采用難燃材料(經阻燃處理的材料)制作。基于在有色金屬工程中,濕法冶煉(浸出、凈液、電解)等車間一般都散發大量熱、蒸汽和有害氣體,建筑防腐蝕要求高。考慮到排除有酸堿腐蝕性氣體或蒸汽時,風管等材料的防腐性能,因此規定在不穿越防火分區時,可采用難燃材料(經阻燃處理的材料)制作,如采用玻璃鋼的風管,這些高分子材料一般是可燃材料,需要在風管材料中加入阻燃劑或外表面用防火涂料等措施。滿足防火要求。以上難燃材料或經阻燃處理的材料,其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材料燃燒性能分級方法》GB8624中測定的難燃材料標準。
8.3.6 本條為防止粉塵聚集靜電,設置導出靜電的接地,直接靜電接地電阻不大于100Ω輸粉管道的接頭之間應用導體跨接。
8.3.7 在結構受力及構造允許的情況下,可在室內頂部梁的腹(中)部設置導流管(孔)有利于氫氣的排出,避免形成死角聚集氫氣,發生燃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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