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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城市網 政策法規】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急管理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應急管理局: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提升行政執法質量三年行動計劃(2023—2025年)》《關于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的意見》等安排部署,為進一步嚴格精準規范執法,強化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和優化營商環境重要指示精神,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統籌發展和安全,提高執法質量和效能,推動解決部分地區安全檢查頻次高、隨意性大,隱患排查裝樣子、走過場,監管執法“寬松軟虛”,企業責任落實不到位等問題,持續推進整治形式主義為基層減負,堅決扛起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的政治責任,促進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動,為推進中國式現代化提供更加有力安全保障。
二、嚴格編制實施年度執法檢查計劃。要按照《應急管理部關于加強安全生產執法工作的意見》(應急〔2021〕23號)要求,精準確定重點執法檢查企業名單,科學編制安全生產年度執法檢查計劃,并按照相關要求備案。對于重點檢查企業,原則上年度內至少執法檢查1次。針對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社會關注度高、典型事故暴露出的重點問題等情況,可依法部署專項檢查,嚴格控制檢查范圍、內容和時限等,按要求實行數量控制并制定專項檢查計劃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備案。堅決避免出現只檢查安全管理水平高、安全風險低的企業等選擇性執法現象,杜絕為迎接檢查而打造企業“樣板房”“經典路線”等情況。
三、完善分類分級執法檢查制度。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執法檢查前通過“掃碼入企”等方式查詢執法對象年度接受檢查情況,對高危行業領域安全生產標準化一級企業年度內累計執法檢查不超過2次,標準化二級企業累計不超過4次,標準化三級企業累計不超過8次,未進行標準化定級的企業年度內累計執法檢查不超過12次。對非高危行業領域安全生產標準化一級企業年度內累計執法檢查不超過1次,標準化二級企業累計不超過2次,標準化三級企業累計不超過4次,未進行標準化定級的企業年度內累計執法檢查不超過6次。針對投訴舉報、轉辦交辦、數據監測監控發現的嚴重違法行為等,依法依規及時快速開展執法檢查和調查核實,可以不受頻次上限限制。部分地區或行業已實施分類分級監管執法的,由執法主體結合企業風險評級情況,科學合理確定執法檢查頻次,明確年度執法頻次上限。
四、建立健全多層級協調聯動執法檢查機制。要妥善處理好分級執法和屬地監管的關系,除涉及投訴舉報等特殊情形外,原則上“一家企業對應一個層級的執法主體”,上級應急管理部門在對下級負責的企業開展抽查性質的執法檢查時,應采用與下級應急管理部門聯合開展的方式。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要避免對同一企業的同一執法事項進行重復檢查、多頭檢查,杜絕各類無實際內容的入企檢查。除發現問題隱患后跟進復查督促整改落實之外,下級應急管理部門原則上不再對相關企業重復執法檢查。
五、精準聚焦執法檢查內容。要根據《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目錄(2023年版)》和地方實際,細化完善本地區執法事項目錄,明確執法事項名稱、實施主體和法律依據,并以適當方式公開,接受社會監督。要依據執法事項目錄和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建立各行業領域執法檢查重點事項清單,將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整治情況、企業主要負責人及從業人員履職情況、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建立運行情況和其他可能導致重特大事故的高風險事項作為執法檢查必查項,督促推動企業“查大問題、除大隱患、防大事故”。
六、嚴格實施執法檢查程序。嚴禁不具備主體資格的組織實施執法檢查。嚴禁檢驗檢測機構、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實施執法檢查,嚴禁外包給中介機構實施執法檢查,嚴禁未取得行政執法證件的技術檢查員、網格員、臨時工等工作人員實施執法檢查,但可在執法人員帶領下開展輔助工作。嚴禁違規開展異地檢查,可在上級部門統一部署下開展。要依法開展執法檢查,嚴控現場檢查人員數量,不得要求層層陪同。執法檢查實施前,要制定現場檢查方案并由所在應急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嚴格執行立案、調查取證、移送移交、告知聽證、審核決定、送達執行、復議訴訟、結案歸檔等行政執法程序,做到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處罰有據、裁量合理、程序閉環,避免出現多次檢查對同一事項提出標準不一、互相矛盾的整改意見等問題。
七、強化科技信息化技術賦能執法檢查。要全面應用“互聯網+執法”等信息化系統,持續推進全國執法信息化系統整合和“一盤棋”建設,堅決避免重復填報數據增加基層執法人員負擔。要積極運用
大數據、人工智能等先進技術賦能精準執法,探索開發違法行為和重大事故隱患智能辨識提醒系統和裝備,推廣以遠程監管、移動監管和預警防控為特征的“線上+線下”相結合的非現場執法工作模式,逐步減少現場執法檢查頻次,提高檢查效能。
八、嚴格精準實施行政處罰。要實行“一次告知、全程跟蹤、及時復核”,督促企業做好問題隱患整改落實和閉環管理。對嚴重違法行為要依法采取“一案雙罰”、聯合懲戒、停產停業整頓、關閉取締等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要依法規范使用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嚴禁亂查封、亂扣押,最大限度降低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要堅持過罰相當、寬嚴相濟原則,綜合分析違法情節、過錯程度、整改情況等因素,規范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避免“畸輕畸重”“類案不同罰”“過罰不當”等問題。
九、探索推行包容審慎監管執法。要堅持教育引導和懲戒相結合原則,在堅決守牢安全底線的基礎上,結合實際細化輕微違法行為免予處罰的適用情形,依法探索制定“首違不罰”事項、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事項等清單,對主動報告、妥善處置、未造成后果的,依法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罰。屬于適用包容審慎監管措施的,執法人員應向當事人指出違法行為,宣傳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提出整改要求,并由企業負責人簽署整改意見書,企業不落實整改要求的,應當對其違法行為依法依規處罰。
十、推動企業健全內部隱患自查自糾報告制度。要在執法檢查過程中加強宣傳引導,推動企業主要負責人發揮好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內在主導作用,動態研究組織本企業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整治工作。企業主要負責人要指定1名領導班子成員,組織企業內部安全管理機構、企業工會、從業人員代表和注冊安全工程師等專業力量,形成企業內部安全檢查組,對本企業重大事故隱患每季度至少檢查1次,并將檢查情況報告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屬地具有管轄權的應急管理部門。企業主要負責人每年至少參加其中1次檢查。對企業自查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已按規定報告并正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依法不予處罰;對于重大事故隱患不檢查、不報告、不整改,應急管理部門后期抽查發現重大事故隱患的,要依法對企業主要負責人“一案雙罰”,并對企業內部安全檢查組人員啟動責任倒查和精準追責。
十一、指導規范鄉鎮(街道)涉企安全檢查。要推動鄉鎮(街道)嚴格依據法定權限或授權開展執法檢查,對不屬于鄉鎮(街道)職責范圍或鄉鎮(街道)不能有效承接的事項,不得由鄉鎮(街道)承擔,著力破解基層治理“小馬拉大車”突出問題,切實減輕基層負擔。要加強條線管理和業務指導,推動鄉鎮(街道)嚴格控制檢查次數,堅決避免“打卡式”“交差式”等低效檢查方式。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已經執法檢查過的企業,鄉鎮(街道)原則上年度內不再針對該企業的同類執法事項進行重復檢查。
十二、加強執法指導服務。要強化服務意識,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寓執法于服務,廣泛運用說服教育、勸導示范、警示告誡、指導約談等方式,推行“說理式”執法,在執法檢查過程中開展釋法說理,防止“以罰代管”。要告知企業相關問題隱患尤其是重大事故隱患的判定標準、違法后果和整改方式,督促幫助企業及時整改隱患、化解風險。要嚴格區分幫扶指導和執法檢查,不得以幫扶指導之名行執法檢查之實,堅決防止幫扶指導工作變形走樣。對幫扶指導發現的問題隱患,應當在整改期限屆滿后采取隨機抽查、制定執法檢查計劃等方式對企業是否按要求整改進行檢查。
十三、規范專家管理和使用。要嚴格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機構和行業專家等監督管理,規范日常行為,禁止其單獨開展具有行政執法性質的各類檢查,不得放任專家利用參與指導服務、執法檢查等便利謀取利益,不得直接以專家意見建議代替行政決定,全面加強專家技術服務全流程管理。要加強專家力量建設,建立完善執法檢查專家庫,健全遴選聘任、日常管理、培訓考核、監督評價等制度,持續提升專家質量。
十四、加強執法全過程監督。按照要求開展規范安全生產執法行為專項行動,聚焦亂檢查、亂執法、亂處罰等問題,開展專項整治和監督,推動執法權威性和公信力持續提升。嚴禁下達檢查指標,不得將考核考評與檢查頻次、罰款數額掛鉤。嚴禁以調研名義開展執法檢查,嚴禁違規向基層攤派隱患排查任務。要強化數字技術賦能執法全過程監督,利用信息化系統常態化開展案卷評查、執法評議考核等工作,未經批準不得隨意更改刪除執法信息化系統相關信息。要推行采用視頻等形式記錄執法檢查過程,充分發揮音像記錄規范執法的監督作用。探索推進涉企行政執法案件經濟影響評估制度,依法降低執法檢查對企業的負面影響。
十五、落實執法保障措施。要健全完善執法人員激勵保障政策,完善盡職免予問責機制,全面提升執法保障水平,充分調動執法人員主動擔當作為積極性。統籌安排落實好基層執法人員工作、休息,探索推行部分人員執法檢查、值班值守,部分人員備勤,部分人員休息制度。杜絕擠占和長期借用執法人員從事其他工作的行為,確保執法力量真正向執法一線充實傾斜。
十六、加強執法隊伍建設。要嚴把執法隊伍入口關,認真落實執法人員入職培訓、年度復訓要求,探索數字孿生、虛擬現實技術等培訓方式,強化現場執法培訓,實行“逢培必考”,著力提高執法人員專業技術、實際操作等能力。要加強執法骨干專業化培養,組織開展執法練兵比武,培養一批政治過硬、業務過硬、作風過硬的執法尖兵和辦案能手。要健全完善并落實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技術檢查員、社會監督員制度,強化執法專業力量支撐。
應急管理部
2025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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