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爆空調機的選型
防爆電氣設備的相關知識
(1)危險場所:根據GB3836.14-2000《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第14部分:危險場所分類》的規定,危險場所可劃分為0區、1區、2區。
(a)0區:爆炸性氣體環境連續出現或長時間存在的場所。
(b)1區:在正常運行時,可能出現爆炸性氣體環境的場所。
(c)2區:在正常運行時,不可能出現爆炸性氣體環境,如果出現也是偶爾發生并且僅是短時間存在的場所。
(2)類別:電氣設備的類別與使用環境有關,主要有以下兩種類別:
Ⅰ類:煤礦用電氣設備。
Ⅱ類:除煤礦外的其他爆炸性氣體環境。
Ⅱ類隔爆型“d”的電氣設備按zui大試驗安全間隙,本質安全型“i”的電氣設備按zui小引燃電流又分為ⅡA、ⅡB、ⅡC類(ⅡB類使用范圍zui廣,只有氫氣、乙炔場所才要求使用ⅡC類,參見表3)。
(3)zui高表面溫度:電氣設備在允許范圍內zui不利條件下運行時,能引起周圍爆炸性環境點燃的任何部分或表面的zui高溫度。
(4)引燃溫度:可燃性氣體或蒸氣與空氣形成的混合物,在規定條件下被熱表面引燃的zui低溫度(見表1)。
防爆電器的選型原則
2.1GB3836.15-2000《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第15部分:危險場所電氣安裝(煤礦除外)》規定了防爆電氣設備的三個選型原則:
(1)根據劃分的危險區域選型,可分為0區、1區、2區設備。
①0區設備:單一的本質安全性“ia”類。與其他防爆型式組成的復合型防爆電器則不能用于0區。
②1區設備:符合隔爆型“d”、澆封型“m”、本質安全型“i”、油浸型“o”、增安型“e”等一種或多重復合防爆型式要求的電氣設備。
③2區設備:0區、1區的設備及符合IEC6007-15的“n”型電氣設備和特殊型“s”的電氣設備。
(2)根據氣體或蒸氣的引燃溫度選型
電氣設備應按其zui高表面溫度不超過可能出現的任何氣體或蒸氣的引燃溫度選型(表1)
(3)根據氣體類別選型
選用隔爆型“d”、本質安全型“i”的電氣設備應考慮氣體的類別,氣體類別與電器類別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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