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年01月19日 11:13上海撫生實業有限公司點擊量:738
注意事項
1.加標量應和樣品中所含待測物的測量精密度控制在相同的范圍內,一般情況下作如下規定:
(1)加標量應盡量與樣品中待測物含量相等或相近,并應注意對樣品容積的影響;
(2)當樣品中待測物含量接近方法檢出*,加標量應控制在校準曲線的低濃度范圍;
(3)在任何情況下加標量均不得大于待測物含量的3倍
(4)加標后的測定值不應超出方法的測定上限的90%(5)當樣品中待測物濃度高于校準曲線的中間濃度時,加標量應控制在待測物濃度的半量。
2.由于加標樣和樣品的分析條件*相同,其中干擾物質和不正確操作等因素所導致的效果相等。當以其測定結果的減差計算回收率時,常不能確切反映樣品測定結果的實際效果。
3.加標物的形態應和待測物的形態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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