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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位置:東臺市東方船舶裝配有限公司>>煙火信號 聲響器具>>號笛>> 號笛|船用號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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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在 地鹽城市
更新時間:2017-07-07 05:45:33瀏覽次數:4463次
號笛|船用號笛
詳情介紹
船用號笛使用標準和技術研究 號笛頻率和可聽距離 笛號的基頻應在70–700Hz范圍內 號笛的可聽距離應由頻率來決定頻率范圍對長度為 20m 或以上的船舶為180–700Hz對長度小于20m 的船舶為 180–2100Hz可包括基頻和或一種或更多種較高的頻率。
規定的聲壓級 號笛的聲強和可聽距離 船上所裝的號笛在其zui大聲強方向上距離1m在對長度為20m或以上的船舶為180–700Hz對長度小于 20m的船舶為180–2100Hz的頻率范圍內至少一個1/3倍頻帶中應具有不小于下表給出的相應數值的聲壓級。 實際上,號笛的可聽距離是變化的,主要取決于天氣情況;所列出的數值可視為典型數值,但在有強風或在收聽位置有高環境噪聲級的情況下,可聽距離可能大為減少。 方向性號笛在軸線±45度范圍內的橫向平面的任何方向的聲壓級,比其軸在線的訂明聲壓級,不得低出多于4分貝。在橫向平面的任何其他方向的聲壓級比軸在線的訂明聲壓級,不得低出多于10分貝,以使用任何方向上的可聽距離,至少為前方軸在線的可聽距離的一半。須在該個用以決定可聽距離的1/3倍頻帶中測定聲壓級。 (1998年第315號法律公告) 號笛的位置 方向性號笛用作船只上的*號笛時,須安置成使其zui大聲強向著正前方。為減少障礙物對發出的聲音的阻截,并為減少對人員的聽力損壞危險,號笛須放置在船只上在切實可行范圍內盡量高的地方。船只自身訊號在收聽位置的聲壓級,不得超逾110分貝(A)并應在切實可行范圍內盡量不超逾100分貝(A)。 多于一個號笛的安裝 如號笛的間距大于100米,則須作出安排,使其不會同時鳴放。 聯合號笛系統 如因有障礙物的壓力,以致單個號笛的聲場或(f)分節所述的號笛之一的聲場,相當可能有一個訊號級大為降低的區域,則建議安裝一個聯合號笛系統,克服訊號級的降低。就本規則而言,聯合系統須視為單一號笛。聯合號笛系統的號笛的間距不得大于100米,并須作出安排使其同時鳴放。各號笛間的頻率差須至少為10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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