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智能排水檢測系統餐飲企業過程、
末端自動監控
一、適用范圍
本指南規定了餐飲業油煙污染物在線監測過程中油煙污染物在線監測系統主要技術、性能、安裝調試、驗收、運維管理、質量保證的有關要求。
根據使用方式的不同,規定了固定式和便攜式兩類餐飲業油煙污染物在線監測設備,固定式設備主要適用于在固定的采樣位置對餐飲服務單位排放的油煙污染物進行*監測以監控其油煙污染物排放變化規律并對異常排放進行預警:便攜式設備主要適用于對非特定的餐飲服務單位排放的油煙污染物進行現場監測并對異常排放進行督導
本工作指引指導餐飲企業安裝在線監控設備與聯網對接工作,包括過程監控智能系統的設備組成、采集數據參數、安裝要求、信號通訊與傳輸要求的基本內容和聯網對接要求。
二、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工作指引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工作指引。
■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連續自動監測系統光離子化檢測器(PID)法技術要求
(DB44/T1947-2016)
■ HJ 75-2017 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非甲烷總烴)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
■ HJ 212-2017 污染物在線監控(監測)系統數據傳輸標準
■《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國家*令第 28 號)
■ GB/T13850 交流電量轉換為模擬量或數字信號的電測量變送器
■ H1013 固定污染源廢氣非甲烷總烴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 HJ/T62 飲食業油煙凈化設備技術要求及檢測技術規范(試行)
■ SZDB/Z254 飲食業油煙排放控制規范
■餐飲業油煙污染物在線監測技術規范(征求意見稿)
三、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工作指引。
1. 用電監管
用電監管,是根據排污單位的工藝設計對反映固定污染源生產設施、污染物治理設施運行狀態的電氣參數(如:功率、電量等)進行監測的全部設備和信息系統,結合處理設施運行監測數據和末端監測數據,全面監控排污單位治理設施的運行、污染物治理效果和排放量情況,判定污染物排放監測數據的合理性、真實性和可接受性。
2. 油煙
食物烹飪、加工過程中揮發的油脂、有機質及其加熱分解或裂解的產物,統稱為油煙
3. 油煙污染物在線監測系統
對餐飲服務單位排放的油煙濃度、非甲烷總烴的排放濃度和排放量進行連續、實時的自動監測所需全部軟硬件設備,簡稱 OMS。
4. 治污設施運行監管
根據排污單位的工藝設計對反映固定污染源主要產污設備、處理設施、進行監測的全部設備和信息系統,結合處理工藝、用電監管和末端監測數據,全面監控排污單位的污染物治理效果和排放量情況, 判定污染物排放監測數據的合理性、真實性和可接受性。
5. 污染源自動監測設施
用于治理污染物、污染物排放濃度和排放量所需的自動監測設備、裝置等,統稱為污染源在線自動監測設施。
6. 數據采集傳輸儀
東莞市智能排水檢測系統釆集各種類型監測儀器儀表的數據、完成數據存儲及與上位機數據傳輸通訊功能的單片機、 工控機、嵌入式計算機、可編程自動化控制器(PAC)或可編程邏輯控制器(PLC)等,簡稱數采儀。
7. 通訊協議
通信雙方對數據傳送控制的一種約定。約定中包括對數據格式,同步方式,傳送速度,傳送 步驟, 檢糾錯方式以及控制字符定義等問題做出統一規定,通信雙方必須共同遵守,它也叫做鏈路控制規程。
四、監控要求
1.在線監控要求
東莞市智能排水檢測系統
油煙治理設施監控:油煙凈化器用電電流狀態,風機用電電流狀態。廢氣排放口污染物濃度監控:油煙濃度,非甲烷總烴濃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