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用救生圈,聚乙稀救生圈用于在船舶遇難時,釋放煙霧求救信號,以取得幫助。 符合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1996年修正案(SOLAS 74/96) 國際救生設備規則(LSA) 國際海事組織 救生設備試驗 海安會決議MSC.81(70)
船用救生圈技術標準:
1、具有不大于800mm的外徑及不小于400mm的內徑;
2、采用自然浮力材料制成;其浮力應不得依靠燈心草、軟木刨片或軟木粒、任何其他松散的粒狀材料或任何依靠充氣的空氣室;
3、能在淡水中支承不少于14.5kg的鐵塊達24h;
4、具有不少于2.5kg的質量;
5、放火*包圍2s,不致燃燒或繼續熔化;
6、其構造應能經受從存放位置至最輕載航行水線的高度或30m處(取其大者),投落水面而不致損害救生圈的使用性或其附件;
7、如救生圈配有自發煙霧信號及自亮燈的迅速拋投裝置者,則應具有足以操動此項迅速拋投裝置的質量;
8、設有直徑不少于9.5mm、長度不小于救生圈外徑4倍的把手索1根。把手索應圍繞在救生圈的周圍,并固定在4個等距點上,形成4個等長的索環;
9、僅用于內河水域的救生圈,整體質量不小于1.5公斤,目的是增強救生圈圈體的強度,以及在救護落水者時拋投準確,不受風浪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