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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興進消防設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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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氟己酮滅火裝置是專門針對小型空間以及特定空間進行火災防護的一種新型滅火裝置。可廣泛應用于全區域或局部區域滅火系統,尤其適合用于電子控制中心、計算機房、配電房、配電柜、風電機房、儲能電站、精密儀器、博物館、數據處理中心、新能源鋰電池的防護等多種場合火災防護。
那么,全氟己酮滅火裝置的優點有哪些呢?跟隨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該裝置采用一體化、小型化設計、模塊化組裝,既可單套使用,也可多組集成使用,具有體積孝滅火快速、綠色環保、絕緣性好、易安裝、用后沒有殘留等優點,特別適用于配電柜、充電樁、通訊基站、數據機柜、儲能電站、電池箱等場景的火情保護。
全氟己酮滅火劑氣體具有優良的滅弧性能和絕緣性能,可用于電力系統頻繁操作及要求高速開斷場合的滅弧保護氣體,也可用于電子設備的冷卻劑及輕金屬冶煉保護氣體。
全氟己酮滅火裝置是采用化學抑制、物理冷卻的滅火原理,能迅速破壞火災中的鏈式反應自由基,可以局部淹沒和全淹沒的方式迅速充滿整個空間,確保系統自主移動至滅火部位以及準確迅速噴出滅火劑至著火部位,提高滅火及時性和可靠性迅速將火災撲滅。
廣州興進消防設備有限公司在氣體自動滅火系統的技術開發領域中長期處于行業的前沿,致力為儲能行業、電力電網行業、建筑行業、石油化工行業、數據中心、新能源汽車、特種車輛及設備、文物古建筑、軌道交通等提供個性化的消防技術解決方案及產品。我們還可以根據客戶的不同需求,提供相應的解決方案和特種氣體滅火裝置的定制。
6.1.1 控制裝置應能為驅動裝置等部件提供合適的電源。
6.1.2 控制裝置能直接或間接通過控制部件使驅動裝置動作。
6.1.3 具有火災報警功能的控制裝置其火災報警功能應符合下列要求:
a)控制裝置應能直接或間接地接收來自火災探測器及其他火災報警觸發器件的火災報警信號,發出火災報警聲、光信號,指示火災發生部位,記錄火災報警時間,并予以保持,直至手動復位。火災報警聲信號應能手動消除,當再有火災報警信號輸入時,應能再次啟動。
b)控制裝置需要接收來自同一滅火防護區兩個或兩個以上火災報警信號才能發出滅火信號,還應滿足下述要求:
1)控制裝置接收到個火災報警信號時,應發出火災報警聲信號或故障聲信號,并指示相應部位,但不能進入滅火狀態;
2)接收到個火災報警信號后,控制裝置在60s內接收到要求的后續火災報警信號時,應發出火災報警聲、光信號,并進入滅火狀態;
3)接收到個火災報警信號后,控制裝置在30min內仍未接收到要求的后續火災報警信號時,應對個火災報警信號自動復位。
c)當控制裝置內部、控制裝置與其連接的部件間發生故障時,控制裝置應在100s內發出與火災報警信號有明顯區別的故障聲、光信號,故障聲信號應能手動消除,再有故障信號輸入時,應能再啟動;故障光信號應保持至故障排除。
d)控制裝置應能顯示下述故障的部位:
1)控制裝置與火災探測器、手動火災報警按鈕及完成傳輸火災報警信號功能部件間連接線的斷路、短路(短路時發出火災報警信號除外)和影響火災報警功能的接地,探頭與底座間連接斷路;
2)控制裝置與其控制的火災聲和/或光警報器和火災報警傳輸設備間連接線的斷路、短路和影響功能的接地。
其中1)項故障在有火災報警信號時可以不顯示,2)項故障顯示不能受火災報警信號影響。
e)控制裝置應能顯示下述故障的類型:
1)給備用電源充電的充電器與備用電源間連接線的斷路、短路;
2)備用電源與其負載間連接線的斷路、短路;
3)主電源欠壓。
6.1.4 控制裝置應具有自動、手動轉換功能,控制裝置所處狀態應有明顯的標志或燈光顯示。無論控制裝置處于自動或手動狀態,手動操作啟動消防設備應始終有效。
6.1.5 控制裝置應具備對其主要連接部件(驅動裝置、反饋部件、現場啟停按鈕等)連線狀態進行自動檢測的功能,當這些連線發生斷路、短路時應能自動給出聲、光故障信號。
6.1.6 在控制裝置上設置“緊急啟動”按鍵時,該鍵應有防止誤觸及的保護措施;設置“緊急中斷”按鍵時,該鍵應放在易于操作的部位。“緊急啟動”和“緊急中斷”按鍵應單獨放在面板的一個區域,按鍵的顏色應與其他功能按鍵有明顯的區別,按鍵所處的狀態應有燈光顯示。
6.1.7 控制裝置每個區應提供外控輸出觸點。
6.1.8 控制裝置應具有自檢功能,在執行自檢功能時,應能切斷自檢回路中受其控制的外接部件。如控制裝置進行每次自檢所需時間超過1min或其不能自動停止自檢功能,自檢期間,如非自檢回路有火災報警信號輸入,控制裝置應能投入到滅火控制程序中。
6.1.9 具有歷史事件記錄功能的控制裝置應能至少記錄999條相關信息,且在控制器斷電后能保持信息14d。
6.1.10 控制裝置應具有信息傳輸功能,能夠傳輸火災信息、滅火動作、手動與自動轉換和系統設備故障信息。
6.1.11 氣體滅火系統控制裝置還應具有以下功能:
a)輸出啟動氣體滅火系統的控制信號。
b)具有延時釋放功能,延時時間至少應在0s~30s內可調,且應有延時狀態的光信號顯示。要求具有自動控制滅火劑釋放時間的控制裝置,其釋放時間的控制也應可調。分檔可調時,每檔間隔應不大于5s,時間的設定誤差應不大于設定時間的20%。
c)具有滅火劑釋放反饋信號的顯示功能。
d)要求有液位指示的氣體滅火系統其控制裝置應具有液位顯示和高、低液位報警。
e)具有制冷裝置的氣體滅火系統其控制裝置應能控制制冷機啟停和制冷機工作狀態顯示。
f)要求有壓力指示和高、低壓力報警的氣體滅火系統其控制裝置應具有壓力顯示和高、低壓力報警。
g)相應氣體滅火系統標準規定的控制功能和顯示功能。
6.1.12 干粉滅火系統控制裝置還應具有以下功能:
a)輸出啟動干粉滅火系統的控制信號;
b)具有延時釋放功能,延時時間至少應在0s~30s內可調,且應有延時狀態的光信號顯示;
c)接受反饋部件的反饋信號并用聲光警報顯示其狀態;
d)相應標準規定的控制功能和顯示功能。
6.1.13 氣溶膠滅火系統控制裝置還應具有以下功能:
a)輸出啟動氣溶膠滅火系統的控制信號。
b)具有延時釋放功能,延時時間至少應在0s~30s內可調,且應有延時狀態的光信號顯示;
c)具有“檢修開關”,在滅火裝置檢修期間,此開關動作應能切斷啟動線路;開關的狀態應在控制裝置上用光信號顯示,燈光顏色應為黃色;
d)具有對滅火裝置電引發器進行定期巡檢的功能,巡檢周期應可調,并能對電引發器的斷路和短路故障進行報警;
e)接受反饋部件的反饋信號并顯示其狀態;
f)相應標準規定的控制功能和顯示功能。
6.1.14 自動噴水系統控制裝置還應具有以下功能:
a)控制水泵的啟停;
b)水泵工作、故障狀態顯示;
c)水泵電源工作狀態顯示;
d)控制電磁閥、電動閥的啟閉并有閥動作情況顯示;
e)水池、水箱的水位指示;
f)干式噴水滅火系統管網的和氣壓顯示;
g)預作用噴水滅火系統的系統充氣狀態顯示和、氣壓顯示;
h)報警閥、壓力開關和水流指示器的動作情況顯示;
i)監控雨淋閥的啟停狀態;
j)其他有關閥門所處狀態顯示;
k)相應標準規定的控制功能和顯示功能。
6.1.15 泡沫滅火系統控制裝置還應具有以下功能:
a)輸出啟動和停止泡沫滅火系統的泡沫泵和消防水泵的控制信號;
b)接收反饋信號并顯示其狀態;
c)相應標準規定的控制功能和顯示功能。
6.1.16 室內消火栓系統控制裝置還應具有以下功能:
a)手動和自動控制消防泵的啟停;
b)消火栓按鈕動作位置顯示;
c)主備消防泵工作指示;
d)相應標準規定的控制功能和顯示功能。
6.1.17 其他滅火系統控制裝置還應具有以下功能:
a)控制裝置在接收到火警信號或對其實施手動控制操作后,應在3s內完成(執行)相應的控制功能(有延時要求的除外)。控制裝置可以設置延時功能,但延時時間不能超過30s,且延時期間應有延時光指示。
b)控制裝置具有接收現場設備狀態信息的功能時,應在完成控制功能后10s內接收現場設備的狀態信息;具有向消防中心反饋信息的功能時,應在完成控制功能后10s內向消防中心發出反饋信號。
氣體滅火控制裝置的主要部件,應采用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定型產品。
6.8.2 指示燈
6.8.2.1 應以顏色標識,紅色指示火災報警信號、延時啟動信號、啟動信號和反饋信號;黃色指示故障信號;綠色表示主電源和備用電源工作正常。
6.8.2.2 指示燈應標注功能。
6.8.2.3 在5 lx~500 lx環境光條件下,功能指示燈和電源指示燈應在3m處清晰可見;其他指示燈應在0.8m處清晰可見。
選用量程范圍合適的材料試驗機、沖擊力測試裝置、彈簧測力計進行試驗,每個樣品應進行三次測量,三次測量值的平均值作為此樣品的驅動力。
7.2.3 工作可靠性試驗
7.2.3.1 電磁型、電爆型、燃氣型、電動型驅動裝置可靠性試驗
將電磁型、電爆型、燃氣型、電動型驅動裝置與真實負載(如:閥門、聯動機構等)或模擬負載裝配好,按下列要求進行試驗:
a)在常溫下,電磁型、電爆型、燃氣型、電動型驅動裝置通以額定工作電壓,使其循環動作100次,每次應有可靠的動作判別手段和計數措施;
b)在工作溫度及在85%的額定工作電壓和110%的額定工作電壓下,電磁型、電爆型、燃氣型、電動型驅動裝置各循環動作5次;
c)在工作溫度及在85%的額定工作電壓和110%的額定工作電壓下,電磁型、電爆型、燃氣型、電動型驅動裝置各循環動作5次;
d)進行高溫和低溫條件下可靠性試驗前,驅動裝置應在此溫度下至少保持1h;
e)若負載隨溫度變化而變化,試驗時應根據溫度來調整負載的大小。
觀察并記錄驅動裝置動作情況。
7.2.3.2 氣動型驅動裝置可靠性試驗
將氣動型驅動裝置與真實負載(如:閥門、聯動機構等)或模擬負載裝配好,按下列要求進行試驗:
a)在常溫下,氣動型驅動裝置通以標稱工作壓力的氣體,使其循環動作100次,每次應有可靠的動作判別手段和計數措施;
b)在工作溫度下,氣動型驅動裝置通以工作壓力和最小工作壓力的氣體各循環動作5次;
c)在工作溫度下,氣動型驅動裝置通以工作壓力和最小工作壓力的氣體各循環動作5次;
d)進行高溫和低溫條件下可靠性試驗前,驅動裝置應在此溫度下至少保持1h;
e)若負載隨溫度變化而變化,試驗時應根據溫度來調整負載的大小。
觀察并記錄氣動型驅動裝置的動作情況。
7.2.3.3 液壓型驅動裝置可靠性試驗
將液壓型驅動裝置與真實負載(如:閥門、聯動機構等)或模擬負載裝配好,按下列要求進行試驗:
a)在常溫及額定工作壓力下,液壓型驅動裝置循環動作100次,每次應有可靠的動作判別手段和計數措施;
b)在工作溫度和工作溫度下,各循環動作10次;
c)進行高溫和低溫條件下可靠性試驗前,驅動裝置應在此溫度下至少保持1h;
d)若負載隨溫度變化而變化,試驗時應根據溫度來調整負載的大小。
觀察并記錄液壓型驅動裝置的動作情況。
7.2.3.4 機械型驅動裝置可靠性試驗
將機械型驅動裝置與真實負載(如:閥門、聯動機構等)或模擬負載裝配好,按下列要求進行試驗:
a)在常溫下,使機械型驅動裝置循環動作100次,每次應有可靠的動作判別手段和計數措施;
b)在工作溫度和工作溫度下,各循環動作10次;
c)進行高溫和低溫條件下可靠性試驗前,驅動裝置應在此溫度下至少保持1h;
d)若負載隨溫度變化而變化,試驗時應根據溫度來調整負載的大小。
觀察并記錄機械型驅動裝置的動作情況。
7.2.4 耐電壓試驗
試驗設備應滿足下列要求:
a)試驗電源:電壓0V~1500V(有效值)連續可調,頻率50Hz,短路電流10A(有效值);
b)升(降)壓速率:100V/s~500V/s;
c)計時:60s±5s。
試驗時,通過耐電壓試驗裝置,以100V/s~500V/s的升壓速率,分別對5.1.3規定的部位施加50Hz、1500×(1±10%)V(額定工作電壓超過50V時),或50Hz、500×(1±10%)V(額定工作電壓不超過50V時)的試驗電壓。持續時間60s±5s,觀察并記錄試驗中所發生的現象。
7.2.5 絕緣電阻測定
試驗設備應滿足下列要求:
a)試驗電壓:500Vd.c.±50Vd.c.;
b)測量范圍:0MΩ~500MΩ;
c)最小分度:0.1 MΩ;
d)計時:60s±5s。
在不具備專用測試裝置的條件下,也可用兆歐表或搖表測試。
試驗時,通過絕緣電阻試驗裝置,分別對5.1.4、5.4.3、5.6.7、5.7.4規定試樣的部位施加500V±50V直流電壓,持續60s±5s后,測量其絕緣電阻值。試驗時,應保證接觸點有可靠的接觸,引線間的絕緣電阻應足夠大,以保證讀數正確。
7.2.6 密封試驗
7.2.6.1 氣動型驅動裝置密封試驗
將氣動型驅動裝置進口與壓縮空氣或氮氣氣源相連接,封閉出口并浸入水中,放置在水中深度不小于0.3m,緩慢加壓至試驗壓力,保壓期間檢查,記錄試驗中所發生的現象。
7.2.6.2 液壓型驅動裝置密封試驗
將液壓型驅動裝置進口與液壓供給裝置相連接,封閉所有出口,緩慢加壓至試驗壓力,保壓期間檢查,記錄試驗中所發生的現象。
7.2.6.3 燃氣型驅動裝置殼體密封試驗
將燃氣型驅動裝置殼體進口與壓縮空氣或氮氣氣源相連接,封閉出口并浸入水中,放置在水中深度不小于0.3m,緩慢加壓至試驗壓力,保壓期間檢查,記錄試驗中所發生的現象。
7.2.7 強度試驗
強度試驗裝置用液壓源應具備穩壓功能,升壓速率應在(0~0.5)MPa/s范圍內可調。
將被檢樣品進口與液壓供給系統相連,排除樣品腔內空氣后,緩慢升壓至試驗壓力,在規定的保壓時間內檢查樣品,記錄試驗中所發生的現象。
7.2.8 超壓試驗
試驗裝置要求同7.2.7。
將被檢樣品進口與液壓供給系統相連,排除樣品腔內空氣后,緩慢升壓至試驗壓力后對樣品進行檢查,記錄試驗中所發生的現象。
7.2.9 鹽霧腐蝕試驗
試驗設備:鹽霧腐蝕試驗箱。
試驗前試件經清洗去油污后,懸掛于試驗箱內的專用支架上。
試驗用鹽溶液:由氯化鈉溶于蒸餾水或去離子水中制成,濃度為50g/L±5g/L,pH值在25℃時為6.5~7.2。噴淋后的溶液不能再次使用。
試驗條件:試驗時鹽霧腐蝕試驗箱內溫度為35℃±2℃,噴霧速率為1mL/h~2mL/h,(有效面積為80cm2的收集器放入箱內24h所測得的平均噴霧速率),在整個試驗周期內連續噴霧。試驗周期為240h。
試驗結束后,在正常大氣條件下先干燥0.5h~1h,在40℃的清水中清洗,最后在空氣中自然干燥。檢查試樣表面涂覆情況并進行相應試驗,觀察并記錄試驗結果。
7.2.10 時效試驗
以10件驅動裝置為一批,將其分成兩組,每組五件;將組置于恒溫箱內,溫度為工作溫度加+20℃±2℃,時間為90d,將第二組置于+20℃±5℃溫度下貯存90d。90d試驗結束后,立即進行最小額定電流下的動作試驗,并測定每件的驅動力,記錄試驗結果。
7.2.11 燃氣型驅動裝置輸出壓力及氣體生成量測定
試驗裝置基本結構如圖1所示,其中燃氣室的尺寸為:直徑40mm,長度400mm,容積為0.5L。試驗裝置的燃氣室應能耐受1.5倍的燃氣型驅動裝置輸出壓力。在燃氣室的內表面噴涂隔熱涂層。
試驗時,將燃氣型驅動裝置安裝到試驗裝置上,并連接牢固。啟動驅動裝置,用記錄儀記錄下燃氣室內的壓力p和溫度T。根據氣體方程計算出在壓力p下氣體的生成量:
7.2.12 跌落試驗
拆除外包裝的燃氣型驅動裝置三只,分別以任意姿態,從1m±0.01m高處(從燃氣型驅動裝置點算起)自由落到堅硬的水泥地面上,試驗后啟動燃氣型驅動裝置,觀察并記錄試驗結果。
水泥地面為厚100mm的300級鋼筋混凝土板。布置適量鋼筋,用425號水泥、中粗黃沙和5mm~13mm的碎石以1:2:4的比例澆注而成。
7.2.13 恒定濕熱試驗
驅動裝置懸掛于試驗箱內。調節試驗箱,使溫度為40℃±2℃,相對濕度為90%~95%(先調節溫度,當溫度達到恒定后再加濕),連續保持96h后,立即進行啟動試驗,觀察并記錄試驗結果。
7.2.14 手動操作力和行程測定
將驅動裝置固定好,用測力計和游標卡尺測量驅動裝置的手動操作力和行程,記錄試驗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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