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六十七條井下電纜的選用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電纜敷設地點的水平差應與規定的電纜允許敷設水平差相適應。
(二)電纜應帶有供保護接地用的足夠截面的導體。
(三)嚴禁采用鋁包電纜。
(四)必須選用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阻燃電纜。
(五)電纜主線芯的截面應滿足供電線路負荷的要求。
(六)對固定敷設的高壓電纜:
1.在立井井筒或傾角為45°及其以上的井巷內,應采用聚氯乙烯絕緣粗鋼絲鎧裝聚氯乙烯護套電力電纜、交聯聚乙烯絕緣粗鋼絲鎧裝聚氯乙烯護套電力電纜;
2.在水平巷道或傾角為45°以下的井巷內,應采用聚氯乙烯絕緣鋼帶或細鋼絲鎧裝聚氯乙烯護套電力電纜、交聯聚乙烯鋼帶或細鋼絲鎧裝聚氯乙烯護套電力電纜;
3.在進風斜井、井底車場及其附近、*變電所至采區變電所之間,可以采用鋁芯電纜;其他地點必須采用銅芯電纜。
(七)固定敷設的低壓電纜,應采用MVV鎧裝或非鎧苯電纜或對應電壓等級的移動橡套軟電纜。
(八)非固定敷設的高低壓電纜,必須采用符合MT818標準的橡套軟電纜。移動式和手持式電氣設備應使用橡套電纜。
(九)照明、通信、信號和控制用的電纜,應采用鎧裝或非鎧裝通信電纜、橡套電纜或MVV型塑力纜。
(十)低壓電纜不應采用鋁芯,采區低壓電纜嚴禁采用鋁芯。
第四百六十八條敷設電纜(與手持式或移動式設備連接的電纜除外)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電纜必須懸掛:
1.在水平巷道或傾角在30°以下的井巷中,電纜應用吊鉤懸掛;
2.在立井井筒或傾角在30°及其以上的井巷中,電纜應用夾子、卡箍或其他夾持裝置進行敷設。夫持裝置應能承受電纜重量,并不得損傷電纜。
(二)水平巷道或傾斜井巷中懸掛的電纜應有適當的弛度,并能在意外受力時自由墜落。其懸掛高度應保證電纜在礦車掉道時不受撞擊,在電纜墜落時不落在軌道或輸送機上。
(三)電纜懸掛點間距,在水平巷道或傾斜井巷內不得超過3m,在立井井筒內不得超過6m。
(四)沿鉆孔敷設的電纜必須綁緊在鋼絲繩上,鉆孔必須加裝套管。
第四百六十九條電纜不應懸掛在風管或水管上,不得遭受淋水。電纜上嚴禁懸掛任何物件。電纜與壓風管、供水管在巷道同一側敷設時,必須敷設在管子上方,并保持0.3m以上的距離。在有瓦斯抽放管路的巷道內,電纜(包括通信、信號電纜)必須與瓦斯抽放管路分掛在巷道兩側。盤圈或盤"8"字形的電纜不得帶電,但給采、掘機組供電的電纜不受此限。
井筒和巷道內的通信和信號電纜應與電力電纜分掛在井巷的兩側,如果受條件所限:井筒內,應敷設在距電力電纜0.3m以外的地方;在巷道內,應敷設在電力電纜上方0.1m以上的地方。
高、低壓電力電纜敷設在巷道同一側時,高、低壓電纜之間的距離應大于0.1m。高壓電纜之間、低壓電纜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50㎜。
井下巷道內的電纜,沿線每隔一定距離、拐彎或分支點以及連接不同直徑電纜的接線盒兩端、穿墻電纜的墻的兩邊都應設置注有編號、用途、電壓和截面的標志牌。
天津市電纜總廠橡塑電纜廠,簡稱(天津電纜廠)是北方的生產企業,1972年建廠,占地400畝,員工3000左右,管理層20余人,技術人員30余人公司銷售數十名及代理銷售上千名,齊全的證書;完善的設備以各種力纜、控纜、計算機電纜、通信電纜、信號電纜;橡套通用橡套電纜、重/輕型橡套電纜、采煤機電纜、防水電纜、焊把線等全系列橡套橡膠電纜線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