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爆燈具應具備的標志!
閱讀:3929發布時間:2010-10-26
1. 防爆燈具外殼須設置醒目的*性凸紋或凹紋標志“Ex”。在外殼明顯處須設置銘牌。警告牌須清晰可見,設置在適當的位置。如“斷電源后開蓋”警告牌須設置在開蓋附近。
2. 因為爆炸危險場所往往伴有腐蝕性氣體的存在,所以防爆燈具外殼上的標志須用厚度不小于1mm(小型燈具厚度可不小于0.5mm)的青銅、黃銅、不銹鋼或耐腐蝕性不低于前述材質的其他材料制成。還應可靠固定,不易磨滅或脫落。
3. 檢驗標記耐久性的方法是:用浸過水的布輕擦15s待晾干后,再用浸過汽油的布擦15s后,目視檢查,標志應清晰、不脫落。
4. 銘牌標志的內容應包括:
1)防爆標志。
2)基本標志:包括產品名稱、型號、制造廠名、注冊商標、出廠日期等。
3)性能安全標志:包括額定電壓、電流、標稱頻率、光源功率和數量、允許環境溫度(該范圍僅為-20~+40℃時可不標)、特定的適用環境標志(如對僅適用某一種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產品,須標明可燃氣體的名稱或分子式),燈具的分類標志(如"數字)等。
4)防爆合格證編號,證明產品已經防爆檢驗站正式檢驗通過。 有些產品防爆合格證編號后帶“x”符號,這表明該種產品只能在某種特殊的安全使用條件下使用,規定條件應在燈具外殼或產品說明書中明確醒目地注明。例如:有些老標準過渡過來的增安型防爆燈具,因其采用高強度氣體放電光源,防爆安全性能僅相當于現在無火花型防爆燈具,應注明“僅適用于2區”。對僅適用于某一種爆炸氣體混合物的產品須注明可燃氣體的名稱或分子式。對僅適用某一引燃溫度以下的防爆燈具須標明zui高表面溫度,對外殼只能承受低沖擊能量沖擊的防爆燈具應注明“僅適用于機械擁壞危險性低的場所”。特殊的安全使用條件有很多種類,使用者在看到防爆合格證編號后有“x”符號,就應注意尋找了解該種產品究竟有些什么特殊的安全使用條件,以便在安裝使用過程中正確操作,避免危險。
5)附加說明。除上述標記外,為保證正確安裝、使用及維修所必需的詳細說明,均應在燈具上、內裝的鎮流器上或與燈具一起提供的制造廠的產品說明書中給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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