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人臉識別逐漸滲透到人們生活的方方面面。人臉識別技術在很多領域都發揮著巨大的作用,但也存在被濫用的情況。今天(28日),發布司法解釋規范人臉識別。
法頒布司法解釋標準,應用人臉識別。
法負責人表示,近年來,一些經營者頻繁濫用人臉識別技術侵犯自然人合法權益,引起了社會公眾的廣泛關注和關注。
副院長楊萬明:比如一些門店,未經允許就使用“非感應式”人臉識別技術采集消費者的人臉信息,分析消費者的性別、年齡、情緒等。,然后采取不同的營銷策略。上述行為嚴重損害了自然人的人身權益,亟待規制。
法在充分調查的基礎上作出司法解釋,對人臉信息提供司法保護。解釋明確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在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和公共場所使用人臉識別技術進行人臉驗證、識別或者分析的,應當視為侵犯自然人人身權益的行為。
物業不得強制使用人臉識別作為進出小區的驗證方式。
隨著人臉識別技術應用場景的不斷豐富,一些社區引入了人臉識別系統,用“刷臉”代替“刷卡”。各行各業的人對此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認為使用人臉識別作為住戶身份驗證方法是一種智能管理,可以更準確地識別進出社區的人,使社區管理更加安全高效。也有人認為,小區物業在錄入人臉信息時,要求人臉信息綁定詳細的地址和身份信息。這些信息一旦泄露,可能會對公民的個人隱私造成損害。新司法解釋對此怎么看?
負責人表示,小區物業強制“刷臉”問題是社會普遍關注的問題。人臉信息是敏感的個人信息,住宅物業內人臉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必須依法經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同意。只有當業主或物業使用人自愿同意使用人臉識別時,人臉信息的采集和使用才有法律依據。
研究室副主任郭鋒:實踐中,部分小區物業強制要求居民輸入人臉信息,人臉識別是進出小區的驗證方式。這種行為違反了“告知同意”的原則,人們對此有很大的質疑聲。我們應該擁抱新技術,但同時也要尊重人格權益。物業不能以智能化管理為由侵犯居民人身權益。
為此,《條例》明確指出:“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使用人臉識別作為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進出物業服務區域的驗證方式。不同意的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要求其提供其他合理的核實方式的,應當依法予以支持。”根據該規定,住宅物業在使用人臉識別門禁系統錄入人臉信息時,應當征得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的同意。對于不同意的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住宅物業應當提供替代性核查方式,不得侵犯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的人身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法:處理未成年人面部信息只需監護人單獨同意。
隨著人臉識別的應用場景越來越多,采集未成年人人臉信息的場景也越來越多。一旦未成年人的面部信息被泄露,侵權行為甚至可能伴隨其一生。因此,新的司法解釋專門規定了對未成年人面部信息的保護。
據法負責人介紹,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網絡安全法》等法律對未成年人網絡保護作出了專門規定:信息處理者處理未滿14周歲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應當征得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同意;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要求信息處理者更正或者刪除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信息處理者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更正或者刪除。新司法解釋堅持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則,從司法層面加強對未成年人人臉信息的保護。
研究室副主任郭鋒:根據知情同意原則,根據第二條第三項,信息處理者處理未成年人面部信息,必須取得其監護人的同意。具體年齡可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網絡安全法》和未來的《個人信息保護法》確定。
法規定,從責任認定角度看,新規結合未成年人人臉信息保護現狀,明確將“人是否為未成年人”作為責任認定的特殊考量因素,對違法處理未成年人人臉信息的,依法從嚴懲處,確保未成年人人臉信息依法得到特殊保護,關愛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應用程序不應強制不必要的個人信息。
長期以來,一些移動應用被迫通過一攬子、與其他捆綁、“不點擊同意不服務”等方式索要不必要的個人信息,這不僅是用戶的痛點,也是維權的難點。對此,司法解釋明確了此類新的人臉信息處理規則。
法認為,由于人臉信息屬于敏感的個人信息,且處理活動對個人權益有重大影響,有必要在告知同意方面設定更高的標準,確保個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能夠合理考慮對自身權益造成的后果。
研究室民政司司長陳:《條例》第二條第三項引入了個人同意規則,即在取得個人同意時,信息處理者進行人臉信息處理活動必須單獨取得個人同意,不能通過一攬子通知同意等方式取得個人同意。
根據法,基于個人同意處理人臉信息,個人同意是信息處理活動的法律依據。只要經辦人不超出自然人約定的范圍,原則上該行為不構成侵權。自愿原則是民法典的基本原則,個人的同意必須以自己的自愿為基礎。
研究室民政司司長陳:特別是對于人臉信息的處理,不應該有強制。如果信息處理者采用“與其他綁定”和“未經點擊同意不提供服務”的方式,會導致自然人無法單獨對人臉信息進行自愿同意,或者被迫同意處理自己不想提供且沒有必要的人臉信息。
為了加強對人臉信息的保護,防止信息處理者對人臉信息的不當收集,《條例》第四條采用了嚴格認定有效同意的思路處理人臉信息。以“與其他捆綁”或“未經點擊同意不提供服務”等方式強迫或變相強迫自然人同意處理其人臉信息的信息處理者,不予支持。
明確五種情況可以使用人臉識別。
我們剛剛了解了很多關于禁止和限制使用人臉識別的規定,那么使用人臉識別是不可能的嗎?在什么情況下,信息處理人員可以使用人臉識別技術收集個人信息,新規也在列。
新規明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處理人主張不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依法予以支持:
(一)為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者在緊急情況下保護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處理人臉信息;
(二)維護公共安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在公共場所使用人臉識別技術;
(三)為公共利益進行新聞報道、監督等行為,在合理范圍內處理人臉信息;
(四)在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約定的范圍內合理處理人臉信息;
(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要求的其他情形。
副院長楊萬明:《條例》充分考慮了人臉識別技術的積極作用。一方面規范信息處理活動,保護敏感個人信息;另一方面注重促進數字經濟健康發展,保護人臉識別技術的合法應用。
為避免信息處理者承擔過多責任,妥善處理懲治侵權與鼓勵數字技術發展的關系,《條例》第十六條明確了本司法解釋不溯及既往的基本規則,即本規定實施前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人臉信息和基于人臉識別技術生成的人臉信息的信息處理者,不適用本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