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從業條件
*條
為了規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從業活動,提升消防技術服務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有關規定,制定本從業條件。
第二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是指從事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消防安全評估等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的企業。
消防技術服務從業人員是指在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中執業的注冊消防工程師,以及取得消防設施操作員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在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中從事消防技術服務活動的人員。
第三條
從事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服務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企業法人資格;
(二)工作場所建筑面積不少于200平方米;
(三)消防技術服務基礎設備和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設備配備符合附表1和附表2的要求;
(四)注冊消防工程師不少于2人,且企業技術負責人由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擔任;
(五)取得消防設施操作員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不少于6人,其中中級技能等級以上的不少于2人;
(六)健全的質量管理體系。
第四條
從事消防安全評估服務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企業法人資格;
(二)工作場所建筑面積不少于100平方米;
(三)消防技術服務基礎設備和消防安全評估設備配備符合附表1和附表3的要求;
(四)注冊消防工程師不少于2人,且企業技術負責人由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擔任;
(五)健全的消防安全評估過程控制體系。
第五條
同時從事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消防安全評估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企業法人資格;
(二)工作場所建筑面積不少于200平方米;
(三)消防技術服務基礎設備和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消防安全評估設備配備符合附表1、附表2和附表3的要求;
(四)注冊消防工程師不少于2人,且企業技術負責人由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擔任;
(五)取得消防設施操作員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不少于6人,其中中級技能等級以上的不少于2人;
(六)健全的質量管理和消防安全評估過程控制體系。
第六條
注冊消防工程師不得同時在2個(含本數)以上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在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的注冊消防工程師,不得在其他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jian職。
第七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承接業務,應當明確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應當由注冊消防工程師擔任。
第八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將機構和從業人員的基本信息,以及消防技術服務項目情況錄入社會消防技術服務信息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