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證文物庫房管理工作的正?;?/p>
保障博物館館藏文物的安全,
特制定本
制度:
*條
文物庫房管理人員,應熟悉本庫房所存放物質的性質,保管辦法及注意事項,并會正確地使用本庫房的安全設施及消防器材。
第二條
庫房負責人應經常向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技術管理方面的教育。
第三條
各庫房的結構必須符合要求,不得任意修改,門窗一律向外開。
第四條
庫內存放的產品要按規定排列整齊,不得紊亂。入庫時按產品日期分別掛牌標明,決不允許因保管不善造成意外事故和損失。
第五條
庫內產品不得擅自堆積太高,應規定庫內安全容量。
第六條
庫內應保持良好通風,必要時可安裝通風設備。
第七條
同一庫內不得亂放互相起作用或互相影響的產品,應放置性質相同的產品。
第八條
各庫的照明系統,須按時作好技術檢查、檢修,以免失效。
第九條
庫房用的一切設備要經常檢查,保證完整好用。其數量按規定配備。
第十條
庫房內部和周圍,嚴禁煙火。
第十一條
庫房保管員每天上下班時,對庫內外要巡視一次,門窗是否牢固,是否有其它異狀發生,如有可疑情況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以便追查處理。
第十二條
庫房周圍和內部,不得有垃圾或易燃物品積存,以免引起火災。
第十三條
外來人員未經庫房主管批準不得擅自進入庫房,安全檢查人員憑證件可進入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