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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聯(lián)杰船舶設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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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GB 9953-1999代替GB 9953-1988 GB 9954-1988
國家* 1999-04-05 批準 1999-07-01實施
1 范 圍
http://cchxqp518.com/st170726/Product_8411749.html
本標準規(guī)定了浸水保溫服的類型、技術(shù)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guī)則、產(chǎn)品標記及包裝貯存等。
本標準適用于浸水保溫服的制作及檢驗。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gòu)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版本的可能性。
GB 1038―1983 船用導航儀器運輸包裝技術(shù)條件
3 術(shù)語
3.1 浸水保溫服
帽(可帶有面罩)、衣、褲、靴、手套等水密連為一體(手套亦可不連接)的具有規(guī)定保溫性能及浮力性能的救生服裝。
3.2 絕熱型浸水保溫服(B型)
用保溫材料制作的,其保溫性能滿足4.4.1條要求的浸水保溫服。
3.3 非絕熱型浸水保溫服(Bd型)
用低保溫材料制作的,其保溫性能僅滿足4.4.2條要求的浸水保溫服。
4 技術(shù)要求
4.1 材料和規(guī)格
4.1.1 浸水保溫服的材料應具有防水性、保溫性[材料的熱導率不大于0.25 W/(m.K)]、耐溫性、阻燃性、耐油性,及規(guī)定的強度,可為單層或多層復合型,且必須無毒、無刺激性氣味,不會因海上空氣、海水、淡水、油及真菌的影響而無法使用。
4.1.2 浸水保溫服的外表面在日光下應呈橙色。
4.1.3 浸水保溫服的重量應不大于7 kg,規(guī)格應同時滿足身高為1.60~1.80 m人員的使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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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結(jié)構(gòu)
4.2.1 服裝胸前應設有能承受3000 N拉力的救生吊環(huán)(扣)。
4.2.2 服裝腰部應設有不易失落內(nèi)存物品的應急口袋,內(nèi)裝1.5 m細索一根(下水后人員編組連接用),救生哨笛一個(用細索與服裝牢固連接,帶有封閉面罩),對于具有浮力無須加穿救生衣的其應急口袋內(nèi)應配置認可型救生衣燈一個(具有不小于0.75 cd的光強;能提供0.75 cd的光強至少8 h的光源)。
4.2.3 服裝帽、胸、腹、背部應*性附有認可型反光材料,每塊面積為100 mm×300 mm,總數(shù)不少于5塊。
4.2.4 帽子與服身水密連接。
4.2.5 手套可為5指型,至少應為3指型。
4.2.6 服裝的密封拉鎖(鏈)應使用不銹材料制作。
4.2.7 浸水保溫服腿部以下應裝有盡量減少或排除褲腿內(nèi)自由空氣的設備。
4.3 浮態(tài)、穩(wěn)性
具有浮力(無須加穿救生衣)的浸水保溫服應在其頭頸后部設有浮枕,當其被穿著進入平靜淡水后,所形成的浮態(tài)與穩(wěn)性應滿足下列要求(不具有浮力的浸水保溫服,在加穿救生衣后亦應滿足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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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將處于*放松狀態(tài)人員的嘴部(若帶有封閉面罩,則應是呼吸器下緣)托出水面高度至少120 mm:
——在5s時間內(nèi),可將水中失去知覺的人員自動從任何位置翻轉(zhuǎn)為仰浮,嘴部高出水面的姿勢;
——具有浮力(無須加穿救生衣)的浸水保溫服在淡水中浸泡24 h后,其浮力損失不大于5%。
4.4 保溫性
4.4.1 絕熱型浸水保溫服(B型),應確使穿著者在水溫為0~2℃的靜水中,歷時6 h漂浮,人體肛溫下降不超過2℃。
4.4.2 非絕熱型浸水保溫服(B型),應確使穿著者在水溫為5℃的靜水中,歷時 1 h漂浮,人體肛溫下降不超過2℃。
4.5 防水性
浸水保溫服的外表面應具有防水性,服身所有結(jié)構(gòu)上的連接部位應保證水密:
——人員身著浸水保溫服在靜水中漂浮 l h后進水量不超過200 g;
——著裝者跳入足以使其身體全部被浸沒的高度水中,因此而進入服裝的水量不超過500 g。
4.6 阻燃性
浸水保溫服的外表面及服裝附屬件應具有阻燃性,其成衣被火*包圍2 s后移出不應繼續(xù)燃燒或熔化,并保證使用性能。
4.7 耐溫性
浸水保溫服應能經(jīng)受5.9條所述的溫度循環(huán)試驗。
4.8 耐油性
浸水保溫服應能經(jīng)受5.11條所述的耐油試驗。
4.9 強度
浸水保溫服成衣材料、接縫、拉鏈應能經(jīng)受5.10條所述的強度試驗。
4.10 浸水保溫服應能在―30~65℃的氣溫內(nèi)存放不損壞,在―l~30℃的水溫范圍內(nèi)正常使用。
5 試驗
5.1 穿著試驗
在做各項試驗時,如果浸水保溫服屬需加穿救生衣的類型,則救生衣應穿著在浸水保溫服的外面。受試者應為體格健康,身高為1.60 m、1.70 m、1.80 m的男性及1.60 m、1.70 m的女性。受試者的標準服裝為:內(nèi)衣(短衫、短褲),襯衣(長袖),褲子(非毛織品),毛織短襪。
此外對于5.7所述的保溫性試驗,受試者尚應加穿兩件毛織套衫。
將處于包裝狀態(tài)的浸水保溫服置于―30℃的環(huán)境內(nèi)存放24 h,讓符合5.1條要求的受試者在經(jīng)示范后自行拆包著裝(穿著時環(huán)境溫度低于―20℃),在2 min內(nèi)按使用要求穿好(需加穿救生衣的亦應把穿救生衣的時間計入在內(nèi))。
5.2 人體活動功能試驗
符合5.1條要求的受試者:
——自行攀登上、下高度不少于5 m的垂直梯子;
——從4.5 m高度跳入水池;
——游過25 m的距離并攀入救生筏或高出水面300 mm的剛性平臺;
——從地面撿起諸如鉛筆一類的物品。
受試者的行走、彎腰、手臂活動沒有限制性影響。
5.3 視野試驗
受試者按使用要求穿好浸水保溫服,并處就座狀態(tài),頭部保持某一定位置。
讓兩個可移動的目標分別從受試者左右兩側(cè)(各距受試者5 m)視線不及處向受試者側(cè)前方移動。
當目標被受試者清晰看見時停住,分別作出受試者與目標的連線,并用量角器測量這兩條線的夾角(視野角),不應因浸水保溫服的影響而使受試者的視野角小于120°。
5.4 浮態(tài)試驗
讓符合5.1條要求的受試者以*放松的仰臥姿勢自由漂浮在水中。穩(wěn)定后用直尺測量水面與受試者嘴部(若有面罩,則應測至面罩呼吸器的下緣)間的垂直高度值不少于120 mm。
5.5 復正試驗
符合5.1條要求的受試者至少緩慢地作三次蛙泳劃水動作,然后在以zui低速度前進時讓身體松弛,頭朝下,不吸氣,模擬處于極度衰竭的狀態(tài)。
用秒表測試從完成zui后一個劃水動作到受試者身體自動翻轉(zhuǎn)嘴部離開水面的時間。
每個受試者重復作3次,受試者翻轉(zhuǎn)時間不大于5 s。
5.6 防水試驗
讓符合5.1條要求的受試者穿上經(jīng)預先浸濕的浸水保溫服從足以使其身體全部沒入水中的高度跳入水中,進水量應少于500 g;浮于靜水中 l h后,進水量應少于200 g。
5.7 非絕熱型浸水保溫服的保溫試驗
將溫度計探頭分別在受試者的肛部及手、腳、腰部皮膚表面處固定好,注意穿上符合5.1條要求的標準服裝,按使用要求穿好浸水保溫服。
受試者從4.5 m高度處跳入5℃的靜水中,穩(wěn)定后開始計時,記錄各部位溫度,以后每15 min記錄一次。浸泡 l h后出水(在試驗過程中,如果手、腳及腰部膚溫降至10℃以下,應停止試驗),其肛溫不低于試驗開始時的溫度2℃,受試者應能撿起鉛筆按指令書寫。
5.8 絕熱型浸水保溫服的保溫試驗
按5.7條試驗,浸泡時間為6 h,其肛溫不低于試驗開始時溫度2℃。
5.9 溫度循環(huán)試驗
將浸水保溫服放入恒溫60℃的高溫箱內(nèi)歷時8 h后取出,在室溫下放置16 h后將浸水保溫服放入恒溫―30℃的低溫箱內(nèi)歷時8 h后取出,在室溫下放置16 h。以上為一個循環(huán),依次完成10個循環(huán)后浸水保溫服應無皺縮、破裂、脹大、分層、分解或機械性質(zhì)改變等損壞現(xiàn)象。
5.10 阻燃試驗
將容器置于無風的地方,倒入10 mm深的水,再倒入足夠的汽油,使水與汽油的總深度不少于40 mm,點燃汽油任其自由燃燒30 s。用衣架將浸水保溫服直立吊起,在距容器頂邊250 mm的高度處移過火焰中心,使其在火焰中的時間為2 s。移出火焰后,浸水保溫服不應繼續(xù)燃燒或繼續(xù)熔化,并保證其使用性能。
5.11 強度試驗
將經(jīng)預先浸濕的成衣材料按衣料紋路的縱橫方向分別裁剪為500 mm×200 mm的長方形條塊;將經(jīng)預先浸濕的帶有典型接縫的成衣材料按接縫的縱、橫向,分別裁剪為500 mm×200 mm的長方形條塊;將經(jīng)預先浸濕的帶有密封拉鏈(已拉合)的成衣材料,按拉鏈的縱、橫向分別裁剪為500 mm×200 mm的長方形條塊。分別將上述試樣長度方向的兩端扎緊,一端掛于橫梁,另一端懸掛重量為500 N的重物歷時30 min后,試樣應無任何形式的損壞,并保證水密。
5.12 耐油試驗
將浸水保溫服所有可能導致內(nèi)部進油的孔,密封后平放在油槽內(nèi),用重物壓住,油槽內(nèi)注入柴油,其油量高于浸水保溫服100 mm歷時24 h。
擦凈表面柴油后表面顏色無明顯改變,無脹大、皺縮、起泡等現(xiàn)象。
5.13 浮力試驗
用輕軟材料將浸水保溫服充脹成型,所有可能導致其內(nèi)部進水的縫隙均必須封閉。
將足以浸沒浸水保溫服的淡水倒入水池中,并記錄水面高度。
用任何可行的方法將成形的浸水保溫服浸沒于水面下,記錄水面高度。
24 h后記錄水面高度,計算水體積的變化,浮力損失量和浮力損失率應不大于5%。
5.14 封閉型面罩呼吸正常無缺氧的試驗
用打氣筒將所在測定地區(qū)大氣采樣,注入一個蓄氣囊中,并封閉、編號(此氣樣做分析比較用)。
在采樣地區(qū)叫受試者在著裝前吸入肺部(可用zui大肺活量吸入)的氣體通過膠管呼入另一個蓄氣囊中,寫好受試者的姓名,編號為0(作分析比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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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試者著裝后仰臥在床上或水面上開始計時,每足 l h叫受試者通過膠管用zui大呼出氣量呼入另一個蓄氣囊中,并寫好受試者的姓名,編號為 l,共進行6 h,采氣樣6個。
將每個受試者采的7個(0~6)氣樣用*能自動解析機或其他等效儀器進行測定分析。
B式救生服的面罩,應保障著裝者在入水前后呼吸氣體交換正常,過渡適應后無氣促、喘息等缺氧情況的發(fā)生。所測得的呼出氣體的含氧量在正常值范圍內(nèi)。
6 檢驗規(guī)則
6.1 浸水保溫服的檢驗分為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
6.2 出廠檢驗由制造廠產(chǎn)品質(zhì)量檢驗部門進行,每套產(chǎn)品均應進行出廠檢驗(見表 1)。
表 l 出廠檢驗項目
序號 項目 技術(shù)要求 檢驗方法 出廠檢驗 型式檢驗
1 材料 4.1.1 5.7;5.8;5.9;5.10; 5.11;5.12;5.13 √
2 顏色 4.1.2 日光下觀察 √ √
3 重量 4.1.3 稱重 √ √
4 規(guī)格 4.1.3比較定型產(chǎn)品 √
5 附屬件 4.2.1;4.2.2;4.2.3 清點 √ √
6 穿著性 5.2 5.2;5.3 √
7 浮態(tài)穩(wěn)性浮力 4.3 5.5;5.6;5.14 √
8 保溫性 4.4 5.8;5.9 √
9 防水性 4.5 5.6 √
10 阻燃性 4.6 5.10 √
11 耐溫性 4.7 5.9 √
12 耐油性 4.8 5.12 √
13 強度 4.9 5.11 √
14面罩視野 5.14;5.3 √
6.3 型式檢驗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a)新產(chǎn)品試制時或老產(chǎn)品轉(zhuǎn)廠生產(chǎn)的試制定型鑒定;
b)正式生產(chǎn)后,如結(jié)構(gòu)、材料、工藝有較大改變可能影響產(chǎn)品性能時;
c)正常生產(chǎn)時,每隔3~4年進行一次檢驗;
d)產(chǎn)品長期停產(chǎn)后,恢復生產(chǎn)時;
e)出廠檢驗結(jié)果與上次型式檢驗有較大差異時;
f)國家有關質(zhì)量監(jiān)督部門提出進行型式檢驗要求時。
6.3.1 提交型式檢驗的產(chǎn)品必須從出廠檢驗合格的產(chǎn)品中任意抽取,抽取數(shù)量為5%,但不少于3套。
6.3.2 型式檢驗項目按表 l的規(guī)定。
6.3.3 檢驗中若某一項不符合要求時,在明確原因的前提下,允許加倍抽樣進行試驗,如仍不合格,則認為該批產(chǎn)品全部不合格。加倍抽樣時除重新進行本項目檢驗外,還需要做與其相關的其他檢驗項目。
7 標志、包裝、貯存
7.1 每套浸水保溫服應在顯見部位設產(chǎn)品標志,其內(nèi)容包括:
a)制造廠名;
b)產(chǎn)品名稱;
c)產(chǎn)品型號;
d)制造日期、編號或生產(chǎn)批量;
e)有效期限;
f)質(zhì)量等級標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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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每套浸水保溫服應在顯見部位設標記,其內(nèi)容為:
a)船名;
b)船籍港。
7.3 產(chǎn)品的包裝應符合 GB 1038的規(guī)定。
7.4 產(chǎn)品應存放在環(huán)境溫度為-10~40℃,相對濕度不大于75%的清潔、通風的倉庫內(nè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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